法規名稱: 107年度中醫醫院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所有條文

壹、評鑑目的:
一、建立安全、有效、以病人為中心、適時、優質之中醫醫療服務體制。
二、提升中醫醫療服務品質,強化中醫醫院業務管理,保障民眾中醫就醫
    安全。
三、確保中醫師臨床訓練品質,提供選擇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
    。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協辦單位: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參、評鑑委員:
    由主辦機關聘請專家及相關業務主管擔任評鑑委員進行評鑑。

肆、申請資格:
    於本程序申請期限截止前,中醫醫院或具有專任中醫師 4人以上且未
    符合教學醫院評鑑申請門檻、並設有中醫部門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
    附設中醫部門),經審查符合醫療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者,始
    得提出申請。

伍、申請類別:
一、中醫醫院評鑑。
二、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評鑑。

陸、評鑑內容:
    依「中醫醫院評鑑基準」所列條文及評量項目辦理。

柒、申請程序:
一、請至協辦單位(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1號 5樓,電話:(
    02)8964-3000轉3174)網站(http://www.jct.org.tw)下載「中醫
    醫院評鑑申請書」、「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中醫醫院評鑑
    資料表」及「中醫醫院評鑑自評表」等表件。
二、申請日期由協辦單位公布於該單位網站,請於申請期限內,填寫並檢
    齊「中醫醫院評鑑申請書」、「中醫醫院評鑑資料表」及「中醫醫院
    評鑑自評表」各一式一份,另請附一份電子檔(相關資料請以Micros
    oft Word檔案儲存於光碟片,其他形式概不接受),向協辦單位提出
    申請。申請方式,可由專人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協辦單位,
    逾期不受理;如有相關資料未及備齊,應於截止日起 5日內完成補件
    。
三、於申請期限內,請另檢送「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至所在地衛生
    局申請查證,並將查證結果寄回協辦單位。

捌、評鑑日期及方式:
一、由協辦單位依本程序規定初審各申請醫院所送資料,經審查不合申請
    資格者,則由主辦機關通知醫院,不再進行實地評鑑。
二、實地評鑑於107年4月至9月辦理。
三、實地評鑑進行方式:
  (一)經初審合格之醫院,將由協辦單位於實地評鑑日程前10個工作天
        通知受評醫院。
  (二)實地評鑑進行程序及時間
        1.簡報(10至20分鐘)。
        2.實地查證(3至6小時)。
        3.意見交流及總評(15至30分鐘)。

玖、評鑑成績核算及評定原則:
    依「107 年度中醫醫院評鑑合格基準及成績核算方式」(如附件)進
    行評定。

拾、評鑑結果:
一、經協辦單位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由主辦機關公告,發給合格證明
    文件,並由協辦單位發給實地評鑑個別建議事項。
二、經公告為「中醫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醫院或醫院附設中醫部門,其
    資格有效期間為 4年(自民國108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期
    滿須重新申請評鑑。
三、評鑑結果未達合格基準者之處理:
  (一)評鑑基準之必要條文有任一條文未合格者,或是醫院評鑑基準第
        一篇、第二篇及第三篇均未達合格基準者,則列為「評鑑不合格
        」。
  (二)評鑑基準之必要條文均合格,惟第一篇、第二篇及第三篇有任一
        篇未達合格基準者,須進行該篇之「重點複查」,即於限期內(
        文到通知後二個月內)針對該篇中未達合格之條文進行複查。重
        點複查結果達到合格基準者,可評定為「中醫醫院評鑑合格」;
        反之,則列為「評鑑不合格」。
四、評鑑結果,作為主辦機關指定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醫院之參據
    ,及辦理補助或委辦相關計畫參考。
五、經公告為「中醫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在其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
    如發生重大違規事件,得予註銷評鑑合格資格。所稱發生重大違規事
    件之處理與認定,由主辦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六、醫院對評鑑結果有疑義者,得向主辦機關申請複查評鑑成績,惟複查
    結果不提供各委員原始成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