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評鑑目的:
一、建立安全、有效、以病人為中心、適時、優質之中醫醫療服務體制。
二、提升中醫醫療服務品質,強化中醫醫院業務管理,保障民眾中醫就醫
安全。
三、確保中醫師臨床訓練品質,提供選擇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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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協辦單位: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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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評鑑委員:
由主辦機關聘請專家及相關業務主管擔任評鑑委員進行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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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資格:
於本程序申請期限截止前,中醫醫院或具有專任中醫師 4人以上且未
符合教學醫院評鑑申請門檻、並設有中醫部門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
附設中醫部門),經審查符合醫療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者,始
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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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類別:
一、中醫醫院評鑑。
二、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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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評鑑內容:
依「中醫醫院評鑑基準」所列條文及評量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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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申請程序:
一、請至協辦單位(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1號 5樓,電話:(
02)8964-3000轉3174)網站(http://www.jct.org.tw)下載「中醫
醫院評鑑申請書」、「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中醫醫院評鑑
資料表」及「中醫醫院評鑑自評表」等表件。
二、申請日期由協辦單位公布於該單位網站,請於申請期限內,填寫並檢
齊「中醫醫院評鑑申請書」、「中醫醫院評鑑資料表」及「中醫醫院
評鑑自評表」各一式一份,另請附一份電子檔(相關資料請以Micros
oft Word檔案儲存於光碟片,其他形式概不接受),向協辦單位提出
申請。申請方式,可由專人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協辦單位,
逾期不受理;如有相關資料未及備齊,應於截止日起 5日內完成補件
。
三、於申請期限內,請另檢送「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至所在地衛生
局申請查證,並將查證結果寄回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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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評鑑日期及方式:
一、由協辦單位依本程序規定初審各申請醫院所送資料,經審查不合申請
資格者,則由主辦機關通知醫院,不再進行實地評鑑。
二、實地評鑑於107年4月至9月辦理。
三、實地評鑑進行方式:
(一)經初審合格之醫院,將由協辦單位於實地評鑑日程前10個工作天
通知受評醫院。
(二)實地評鑑進行程序及時間
1.簡報(10至20分鐘)。
2.實地查證(3至6小時)。
3.意見交流及總評(15至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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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評鑑成績核算及評定原則:
依「107 年度中醫醫院評鑑合格基準及成績核算方式」(如附件)進
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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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評鑑結果:
一、經協辦單位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由主辦機關公告,發給合格證明
文件,並由協辦單位發給實地評鑑個別建議事項。
二、經公告為「中醫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醫院或醫院附設中醫部門,其
資格有效期間為 4年(自民國108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期
滿須重新申請評鑑。
三、評鑑結果未達合格基準者之處理:
(一)評鑑基準之必要條文有任一條文未合格者,或是醫院評鑑基準第
一篇、第二篇及第三篇均未達合格基準者,則列為「評鑑不合格
」。
(二)評鑑基準之必要條文均合格,惟第一篇、第二篇及第三篇有任一
篇未達合格基準者,須進行該篇之「重點複查」,即於限期內(
文到通知後二個月內)針對該篇中未達合格之條文進行複查。重
點複查結果達到合格基準者,可評定為「中醫醫院評鑑合格」;
反之,則列為「評鑑不合格」。
四、評鑑結果,作為主辦機關指定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醫院之參據
,及辦理補助或委辦相關計畫參考。
五、經公告為「中醫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在其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
如發生重大違規事件,得予註銷評鑑合格資格。所稱發生重大違規事
件之處理與認定,由主辦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六、醫院對評鑑結果有疑義者,得向主辦機關申請複查評鑑成績,惟複查
結果不提供各委員原始成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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