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研究人員聘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稱本局)為辦理研究人員聘任相關作
    業,特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以下稱組織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究人員,指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
    。

三、本要點所稱聘任,包括初聘、續聘、升等或資格審查等相關作業。

四、依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之初聘,由本
    局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五、依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繼續聘任之研究人員,其續聘或升等
    均依本要點辦理。

六、研究人員之聘期如下:
  (一)初聘:一年。
  (二)續聘:二年。但第一次得配合年度縮短少於二年。

七、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聘任為研究員: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
        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
        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系、所之教授一年以上或副
        教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
  (三)曾任本局聘任副研究員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
        。

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聘任為副研究員: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
        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系、所之副教授一年以上或
        助理教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三)曾任本局聘任助理研究員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九、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經審查合格者,取得聘任助理研究員之升等資格
    :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
        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
  (三)曾任本局聘任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十、初聘研究人員之評量及計分方式如下:
  (一)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滿分為一百分,占總積分百分之七十。
  (二)甄試或測驗:滿分為一百分,占總積分百分之三十。
  (三)前二款合計總積分達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

十一、研究人員之續聘或升等之評量及計分方式如下:
    (一)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滿分為一百分,占總積分百分之七十。
    (二)實務貢獻度:滿分為一百分,占總積分百分之二十,由服務單
          位主管考評。
    (三)綜合考評:滿分為一百分,占總積分百分之十,由局長綜合考
          評。
    (四)前三款合計總積分達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

十二、(刪除)

十三、依第十點至前點規定評定分數後,應以密件送人事室彙辦。

十四、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之相關資料及各類證明文件有抄襲、剽竊、偽
      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情事者,不予納入及格名單;若發現有前述情
      事,經查證屬實者,立即解聘,並至少五年不得申請本局研究人員
      資格之審查。其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並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

十五、研究人員申請初聘資格審查時,應檢具下列資料送交人事室彙辦:
    (一)資格審查履歷表。
    (二)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三)服務年資證明書。
    (四)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
    (五)推薦函二份。
    (六)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十六、研究人員初聘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人事室審查基本資格條件。
    (二)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審查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並評定分
          數。
    (三)用人單位進行甄試或測驗,並評定分數。
    (四)人事室合計總積分後,提本局甄審委員會審查。
    (五)經本局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由人事室造冊陳請局長圈選擬
          聘名單,並陳報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聘任之。

十七、研究人員於聘期屆滿五個月前,得向人事室提出續聘申請。

十八、研究人員申請續聘資格審查時,應於聘期屆滿二個半月前,檢具下
      列資料送交人事室彙辦:
    (一)最近聘期內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
    (二)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十九、研究人員續聘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人事室將研究人員最近聘期內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之相關資料
          ,送請服務單位主管依其服務績效,評定實務貢獻度之分數,
          並送請局長評定綜合考評分數。
    (二)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審查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並評定分
          數。
    (三)人事室合計總積分後,提本局甄審委員會審查。
    (四)經本局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由人事室造冊陳請局長核可,
          並於陳報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聘任之。

二十、研究人員申請升等資格審查時,應檢具下列資料送交人事室彙辦:
    (一)資格審查履歷表。
    (二)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三)聘任令影本。
    (四)服務年資證明書。
    (五)最近聘期內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
    (六)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二十一、研究人員升等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人事室審查基本資格條件。
      (二)人事室將研究人員最近聘期內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之相關資
            料,送請服務單位主管依其服務績效,評定實務貢獻度之分
            數,並送請局長評定綜合考評分數。
      (三)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審查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並評定
            分數。
      (四)人事室合計總積分後,提本局甄審委員會審查。
      (五)經本局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由人事室造冊陳請局長圈選
            擬升等名單,並陳報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改聘之。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