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稱本局)為辦理研究人員聘任相關作
業,特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以下稱組織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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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研究人員,指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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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聘任,包括初聘、續聘、升等或資格審查等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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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之初聘,由本
局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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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繼續聘任之研究人員,其續聘或升等
均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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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人員之聘期如下:
(一)初聘:一年。
(二)續聘:二年。但第一次得配合年度縮短少於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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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聘任為研究員: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
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
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系、所之教授一年以上或副
教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
(三)曾任本局聘任副研究員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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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聘任為副研究員: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
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系、所之副教授一年以上或
助理教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三)曾任本局聘任助理研究員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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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經審查合格者,取得聘任助理研究員之升等資格
: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
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
(三)曾任本局聘任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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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初聘研究人員之評量及計分方式如下:
(一)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滿分為一百分,占總積分百分之七十。
(二)甄試或測驗:滿分為一百分,占總積分百分之三十。
(三)前二款合計總積分達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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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研究人員之續聘或升等之評量及計分方式如下:
(一)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滿分為一百分,占總積分百分之七十。
(二)實務貢獻度:滿分為一百分,占總積分百分之二十,由服務單
位主管考評。
(三)綜合考評:滿分為一百分,占總積分百分之十,由局長綜合考
評。
(四)前三款合計總積分達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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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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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第十點至前點規定評定分數後,應以密件送人事室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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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之相關資料及各類證明文件有抄襲、剽竊、偽
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情事者,不予納入及格名單;若發現有前述情
事,經查證屬實者,立即解聘,並至少五年不得申請本局研究人員
資格之審查。其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並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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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研究人員申請初聘資格審查時,應檢具下列資料送交人事室彙辦:
(一)資格審查履歷表。
(二)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三)服務年資證明書。
(四)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
(五)推薦函二份。
(六)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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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研究人員初聘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人事室審查基本資格條件。
(二)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審查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並評定分
數。
(三)用人單位進行甄試或測驗,並評定分數。
(四)人事室合計總積分後,提本局甄審委員會審查。
(五)經本局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由人事室造冊陳請局長圈選擬
聘名單,並陳報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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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研究人員於聘期屆滿五個月前,得向人事室提出續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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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研究人員申請續聘資格審查時,應於聘期屆滿二個半月前,檢具下
列資料送交人事室彙辦:
(一)最近聘期內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
(二)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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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研究人員續聘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人事室將研究人員最近聘期內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之相關資料
,送請服務單位主管依其服務績效,評定實務貢獻度之分數,
並送請局長評定綜合考評分數。
(二)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審查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並評定分
數。
(三)人事室合計總積分後,提本局甄審委員會審查。
(四)經本局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由人事室造冊陳請局長核可,
並於陳報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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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研究人員申請升等資格審查時,應檢具下列資料送交人事室彙辦:
(一)資格審查履歷表。
(二)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三)聘任令影本。
(四)服務年資證明書。
(五)最近聘期內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
(六)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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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研究人員升等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人事室審查基本資格條件。
(二)人事室將研究人員最近聘期內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之相關資
料,送請服務單位主管依其服務績效,評定實務貢獻度之分
數,並送請局長評定綜合考評分數。
(三)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審查專門著作等研究成果,並評定
分數。
(四)人事室合計總積分後,提本局甄審委員會審查。
(五)經本局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由人事室造冊陳請局長圈選
擬升等名單,並陳報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改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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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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