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醫療院所安全作業參考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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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則
  (一)為提昇中醫醫療院所醫療品質,確保病人就醫安全,以醫病雙向
        之原則,訂定本指引,作為中醫醫療院所安全作業之參考。
  (二)各類醫療作業應由合法醫事人員執行。
  (三)各類醫事暨工作人員應有職前及在職訓練。
  (四)各項醫療作業應確認病人身分,並核對下列事項:
        1.作業項目:掛號時,核對事項: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2.作業項目:診療病患時,核對事項:
         (1)個案對。
         (2)性別對。
         (3)年齡對。
         (4)病史對。
        3.作業項目:處置時,核對事項:
         (1)個案對。
         (2)處置項目對。
         (3)時間對(如是否需要空腹進行處置)。
         (4)途徑對(如內服、外洗或外敷)。
  (五)其他安全事項:
        1.相關醫療儀器及設備應有適當的儲存空間,並能定期查檢及記
          錄,以維護功能完整。
        2.凡與病人血液、體液及引流液有接觸之醫療器械,每次使用前
          應進行清潔及消毒,並留有紀錄。
        3.若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醫療時,
          應依醫療法第五十條規定,建議病人轉診。

二、病歷管理作業
  (一)病歷完整性:
        1.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
          ,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就診日期。
         (2)主訴。
         (3)檢查項目(如四診)及結果。
         (4)診斷(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5)治療、處置或用藥。
         (6)其他應記載事項。
        2.所有紀錄應有相關醫事人員親自簽章及加註日期。
        3.應清晰易懂且可以閱讀。
  (二)病歷安全性:
        1.檔案與設施應置於適當場所(動線流暢,空調、照明、消防設
          施良好),並裝訂牢靠,有系統歸檔,排列整齊。
        2.依法定年限(七年,如法令修訂時從其規定)妥善保存病人病
          歷相關資料,並嚴防遺失、損毀、竄改及不當取得或使用。
        3.以電腦製作病歷時,除應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外,仍應將紀錄
          內容列印,並依規定製作實體病歷。
  (三)病歷機密性:
        1.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2.病人資料(如病歷摘要、診斷書、各種證明書及各種檢查報告
          )的釋出,應依醫療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三、中醫內科作業
  (一)應避免中醫內科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
        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醫療作業。
  (二)開立醫囑安全性:
        1.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斷(含中醫辨
          證)或病名。
        2.查詢病患的藥物過敏史,避免開立過敏藥物。
        3.根據病患病情及體重,開立適當的藥物醫囑。
        4.核對藥物劑型劑量、給藥途徑、頻率及適應症等是否合宜。
        5.如病患已使用西藥,評估中西藥有無交互作用,有無使用禁忌
          。
  (三)病歷應詳細記載,尤其內科病歷要特別強調下列事項:
        1.過去病史(如住院、手術病史)、家族史(如糖尿病、高血壓
          、癌症)及個人史(如抽煙、喝酒)等。
        2.特殊藥物服用史(如降血壓藥、降血糖藥等)。
  (四)診療安全注意事項:
        1.為維護病患隱私,應於隱閉性空間進行理學檢查,並主動營造
          診間內部之安全醫療環境。
        2.對於產婦或具有懷孕可能性病患,在檢查與用藥上應特別注意
          診療安全。
        3.開立處方時,應主動告知病患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及用藥
          指示,或請病患諮詢中藥藥事人員。
        4.事前良好溝通,避免醫療糾紛,杜絕發生病人錯誤、處方錯誤
          或程序錯誤等事件,以加強病患就診滿意度,提昇醫療照護品
          質。

四、中醫傷科作業
  (一)應避免中醫傷科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
        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醫療作業。
  (二)各項傷科醫療作業應強調下列事項:
        1.開立醫囑時,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
          斷(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2.處置時,治療計畫之訂定,傷科手法之決定與執行之示範,及
          病歷之記載,須由中醫師親自施行。
         (1)診斷過程對:應經過望、聞、問、切等步驟,必要時宜搭配
            影像學檢查判斷。
         (2)處置項目對:依病患病情不同因素,選用適當治療方法,並
            依據中醫傷科治療處置標準作業程序執行。
        3.傷科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1)執行正骨、理筋手法時,依據病患病情不同,選用適宜治療
            方法,儘可能避免醫源性傷害;無可避免者,應尋求相關輔
            助醫療處置。
         (2)外在物理性治療(如薰洗、火罐、熱敷包、艾灸及紅外線烤
            燈等熱療法),應注意病人主觀及客觀反應,並遵照器械使
            用安全規定,避免醫源性傷害;無可避免者,應尋求相關輔
            助醫療處置。
         (3)使用針灸治療時,依針灸科作業內容執行。
         (4)確定每位患者擁有安全及隱私之診療空間。

五、針灸科作業
  (一)針灸前置作業:
        1.針灸前,先引導病人熟悉治療環境,再向病人說明針灸流程與
          相關注意事項;如有任何不適,應立即告知醫護人員。
        2.依針刺部位選定最適當的姿勢與體位,並安排坐椅或診療床治
          療。
        3.針具、灸材、拔罐器、輔助器械及消毒用具等針灸材料用具,
          必須準備齊全。
        4.針灸器械、拔罐器、醫師雙手、施針部位的消毒,必須落實。
        5.消毒
         (1)醫師應先將手洗淨,用棉花沾75%之酒精擦拭或戴上手套。
         (2)依外科無菌技術執行,用棉花沾75%之酒精由內往外將病人
            施針之局部皮膚消毒。
         (3)使用拋棄式毫針,需注意針的無菌保存期限,以使用時才拆
            封為原則。
  (二)診療安全注意事項:
        1.開立醫囑時,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
          斷(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2.確定每位患者擁有安全及隱私之診療空間。
        3.小兒患者應確定情緒狀況穩定,最好有家屬陪伴。
        4.選擇長度足夠之針執行針上灸,勿使用太短之針,否則容易燙
          傷。
  (三)針灸療法相關注意事項:
        1.使用拔火罐、艾灸治療時,應避免燙傷皮膚。
        2.開啟電針機電源前,須確定每一個開關是否已歸零。另外,紅
          色、黑色接頭不可交叉跨在脊髓兩側、頭部及心臟,電針夾夾
          在針柄根部,且勿夾到患者的皮膚。
        3.使用紅外線時,應避免造成燙傷,且勿直接照射眼睛。
        4.使用頻譜儀於顏面神經麻痺患者,在上眼皮無法閉合時,需敷
          蓋濕紗布。
        5.針上灸宜調整針刺的深度或在皮膚上墊以紙片,以防止燒燙傷
          ,並防止艾絨脫落而燒傷皮膚。
        6.使用耳針時,應先消毒耳朵局部皮膚之施針部位,埋針處不宜
          淋濕浸泡,以免埋針部位感染。
        7.使用頭皮針針刺前,應作局部常規消毒。
  (四)特殊狀況處理:
        1.針刺的安全深度可以參考針灸臨床處方參考手冊施行。
        2.暈針休克時,應立即停止針刺,或起出已刺之針,先使患者平
          臥,再依針灸標準作業程序施行後續處理。
        3.發生氣胸、血胸時,宜先量血壓並作胸部 X光檢查,以確定診
          斷,依氣胸、血胸常規處理。
        4.滯針、彎針、斷針、血腫、出血、瘢痕、硬塊、麻痺、灼熱、
          刺痛等症狀之處理,宜參考針灸標準作業程序施行。
  (五)廢棄物處理:
        1.廢棄針處理:將用過的針集中放置,投入標有感染性事業廢棄
          物黃色標誌之不易穿透容器內。常溫貯存者以一日為限, 5℃
          以下冷藏貯存者應於七日內,交由委託之合格處理廠商清運並
          代為處理。
        2.沾血棉球及有分泌物傷口敷料:沾過病人體液的棉花、衛生紙
          、手套等,丟置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之紅色專用塑膠袋中
          ,常溫貯存者以一日為限, 5℃以下冷藏貯存者應於七日內,
          交由委託之合格處理廠商清運並代為處理。

六、中醫婦科作業
  (一)應避免中醫婦科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
        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醫療作業。
  (二)開立醫囑時,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斷
        (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三)病歷應詳細記載,尤其婦科病歷要特別強調下列事項:
        1.月經史、懷孕生產史、更年期病史、婚姻史、帶下。
        2.特殊藥物服用史(如避孕藥、荷爾蒙製劑)。
  (四)中醫婦科診療安全注意事項:
        1.為維護病患隱私,應於隱閉性空間進行理學檢查,並營造診間
          內部之安全醫療環境。
        2.對於產婦或具有懷孕可能性之病患,在檢查與用藥上應特別注
          意診療安全。
        3.開立處方應主動告知病患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或其他用藥
          指示(如飲片特別煎煮方式、服藥方法等事項),或請病患諮
          詢中藥藥事人員。

七、中醫兒科作業
  (一)應避免中醫兒科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
        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醫療作業。
  (二)開立醫囑時,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斷
        (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三)病歷應詳細記載,尤其兒科病歷要特別強調下列事項:
        1.出生史、疫苗史、生長與發育、家族遺傳病史及藥物過敏史。
        2.特殊藥物服用史(如類固醇、吸入型支氣管擴張劑、生長激素
          等)。
  (四)中醫兒科診療安全注意事項:
        1.診療嬰幼兒,應有充分了解病史及病況的家長或照顧者陪同在
          側,醫護人員同時應注意病患的安全維護。
        2.應確實量體重,用藥注意劑量,避免用藥錯誤。
        3.開立處方應主動告知病患和家屬,處方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
          用或其他用藥指示(如飲片特別煎煮方式、服藥方法等事項)
          。

八、中醫護理作業
  (一)執行中醫護理作業,應注意病人安全。
  (二)依醫囑執行中醫護理相關處置。
  (三)執行中醫護理作業時,應注意中藥藥品、中醫衛材之有效期限與
        保存及使用方式作業規範。
  (四)應注意中醫給藥技術之三讀(取藥、發藥及歸藥)五對(病人對
        、藥物對、劑量對、途徑對、時間對)原則。
  (五)應有消毒物品及藥物之安全管理:包括針具、藥品、外敷藥膏、
        消毒液等。
  (六)協助收集檢體時,應依據標準流程。
  (七)各項中醫護理處置,應依中醫護理標準技術執行正確的操作步驟
        ,如下列各項護理處置:
        1.針刺護理。
        2.起針護理。
        3.灸法護理。
        4.耳穴埋豆法護理。
        5.薰蒸療法護理。
        6.藥浴療法護理。
        7.拔罐法護理。
        8.刮痧法護理。
        9.放血療法護理。
       10.紅外線療法護理。
       11.頻譜儀療法護理。
       12.電針療法護理。
       13.推拿、指壓、按摩法護理。
       14.外敷藥貼法護理。
  (八)應有病人特殊狀況、意外事件(如暈針休克、滯針、彎針、斷針
        、血腫、出血、灼傷、跌倒、藥物疏失等)通報及處理流程。
  (九)正確的護理紀錄及簽名,並加註日期。

九、中藥藥事服務作業
  (一)藥品保存:
        1.應備有冷藏用冰箱(其內應置溫度計),並保持清潔,定期檢
          查確定有效運作。除藥品外,冰箱不得存放食品及其他物品。
        2.應有中藥飲片保存之必要設備。
        3.藥品之包裝或容器必須置於避免污染之環境。
        4.毒劇類中藥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及列冊管理。
  (二)藥品調劑作業:
        1.調劑處所內不得進食、吸菸或嚼檳榔。
        2.調劑時應確認處方,並調劑正確的藥品、劑量、給藥途徑及給
          藥時間。對於療程較長的處方,要確保所有藥品在治療期間內
          ,均未超過藥廠標示之有效期限。
        3.交付藥品時,應確認交付對象是否正確。對於毒劇類中藥,應
          確認醫師處方箋內容及醫師簽名後,始得交付,並核對病患姓
          名及說明毒劇類中藥之使用方式。
        4.藥品調劑及保存應避免交互污染,手不得直接接觸藥品。
  (三)藥袋標示:
        1.必須標示項目:病患姓名,性別,藥品商品名,藥品數量,用
          法與用量,調劑地點(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
          號碼,調劑者姓名,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例如部分藥
          品有特殊保存方式、特殊處理方式,含有大黃類中藥會有軟便
          情形等事項)。
        2.建議標示項目:其他用藥指示。建議項目可標示於藥品容器包
          裝上,或列為中藥藥事人員諮詢事項。
  (四)病人用藥指導與諮詢:
        1.藥事人員負有教育病人安全用藥及藥品諮詢之責任。
        2.藥事人員交付藥劑時,應執行用藥指導。
        3.給病患之用藥單張,應使用淺顯易懂之文字。
  (五)品管作業:
        1.藥品採購應註明批號,列帳管理,以利後續追蹤。飲片應在包
          裝上註明出貨廠商名稱及地址、電話、品名、保存期限、保存
          條件、製造日期。
        2.藥事人員應確認藥品之有效期限,對於已變質或超過有效日期
          的藥品,應立即下架處理;毒劇類中藥之管理,並應依藥事法
          等相關法令辦理。
        3.藥事人員發現病人有藥物治療問題時,應主動告知醫師,並配
          合處理。
        4.發現藥物發生不良反應時,應依藥事法相關法令向藥物不良反
          應通報中心通報。
        5.其他事項,應依藥事法、藥師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優良藥
          品調劑作業規範及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規定。

十、感染管制措施
  (一)人員規範:
        1.中醫醫事人員需具有感染管控相關訓練認證,並定期接受繼續
          教育。
        2.中醫醫療院所內應備有廢棄物處理流程,或合格廢棄物處理業
          者處理紀錄。
        3.罹患法定傳染病之員工,應予以強制休假隔離。
  (二)器材規範:
        1.工作人員於中醫醫療院所內,應穿著工作服。
        2.口罩:應備有外科手術級以上口罩,供中醫醫事人員及需要之
          病人使用。
        3.手套:應使用拋棄式消毒手套。
        4.清潔用品:含環境清潔用品、消毒清潔用品、拭手紙等。
        5.器械:聽診器、拔罐杯、刮痧板等與病人身體接觸之器材,均
          應於使用前後消毒清潔。
          治療具法定傳染病之病人時,應使用拋棄式器材。
        6.清潔用水:應備有流動式水源(如以感應式或肘、膝碰觸式之
          自來水)。
        7.飲水:應備有拋棄式飲水容器(如紙杯),且定期檢查飲水設
          備,指定保養維護及更換濾心並作紀錄。
        8.包藥器材:每次分包藥材後應清潔乾淨,每週至少清洗一次。
  (三)環境清潔:
        1.每天開診前及結束後,應以消毒水(如0.05%漂白劑)清潔診
          間及治療室所有檯面、桌面、床位。
        2.空調設備:應保持治療環境空氣流通,定期檢查空調設備,指
          定專人保養維護及更換過濾元件並作紀錄。
        3.工作人員清洗、處理醫療器械或廢棄物,均應穿戴手套。
  (四)中醫醫療院所作業:
        1.中醫醫事人員執行工作時,應配戴外科級以上口罩。
        2.中藥藥事人員調配藥劑時,應先行洗手。
        3.診治疑似法定傳染病之病人後,應立即在病人處理動線上消毒
          後方可恢復門診。
        4.遇有疑似法定傳染病之病人,應注意其境外移入史、接觸史及
          過去病史。
  (五)洗手規範:
        1.設備:
         (1)水:使用自來水或流動之清潔用水。
         (2)洗手劑:
            肥皂塊:宜用磁鐵懸掛壁上或肥皂盒上,避免泡於水內。
            肥皂液:容器避免污染,最好用拋棄式,如需重複使用,
              則等肥皂溶液完全用完後,澈底清洗乾淨,烘乾後再重新
              裝入新肥皂,勿於中途加入新肥皂。
            消毒溶液:使用殺菌力強、使用方便之消毒液,如Hibsc-
              rub 。
         (3)水龍頭:最好使用以感應式,或以腳、膝、手肘等方式來開
            關。
         (4)擦手紙:應置於水槽附近,且不易被弄濕之處,其高度應不
            致於洗完手後,手上的水從手肘處回流至手。
        2.方法:
         (1)除去手上的飾物。
         (2)以清水及肥皂抹在雙手及前臂,保持手部低於手肘。
         (3)雙手用力摩擦搓洗,注意指甲指尖(請勿留指甲)、指縫等
            處。
         (4)沖水,用紙巾擦乾。
         (5)水龍頭如以手部控制者,應在洗手後以手捧水沖洗水龍頭後
            ,再以擦手紙包住水龍頭關掉水。
         (6)全部時間為 15-30秒。
        3.需要洗手之情況:
         (1)執行需要無菌操作技術之醫療行為前後。
         (2)接觸分泌物或排泄物及其用品之後。
         (3)接觸病人傷口前後。
         (4)原則上接觸不同病人之間。
         (5)分發食物、藥物或針灸治療、放血前。
         (6)進出隔離病房。
         (7)曾以手挖鼻或擤鼻之後。
         (8)飯前、便後。
         (9)上下班前、看診前後應澈底洗手。
        (10)工作時若戴手套,兩個案之間應洗手,脫除手套時亦應洗手
            。
  (六)手套:
        1.適用情形:
         (1)當接觸已感染的排泄物、分泌物、血液和體液時。
         (2)在照顧保護隔離病患時,需使用消毒手套。
  (七)口罩:
        1.適用情形:
         (1)當疾病藉口沫傳染,在密切接觸病患時(距離少於二公尺)
            ,使用口罩。
         (2)當疾病藉空氣或細小飛沫傳播,形成較遠距離(距離大於二
            公尺以上)傳播時,進入病室工作人員應戴口罩。
         (3)工作人員戴口罩,應避免自己的手接觸口罩,以避免經由黏
            膜接觸的傳播。
        2.使用口罩時,應充分蓋住口、鼻,且以使用一次為原則,若潮
          濕、污染時,應立即更換。
  (八)隔離衣:
        1.適用情形:
         (1)當照顧病患時,會使衣物遭感染性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時。
         (2)當隔離病室住有嚴格隔離病患,保護隔離之病患時。
         (3)更換大範圍的傷口或燒傷傷口時,應該穿著無菌隔離衣。
        2.穿著注意事項:
         (1)以穿一次即更換為原則。
         (2)隔離衣應完全覆蓋工作服或長及膝處。
         (3)隔離衣之正面及背面、腰部和肘部以下視為污染區。脫下時
            應將污染區包於內面。
  (九)廢棄物處理:醫療廢棄物應依照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檢驗作業
    (一)院所自行檢驗:
          1.試劑庫存管理:
           (1)試藥入出庫應有管理紀錄。
           (2)試劑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並應有紀錄。
           (3)試藥開瓶日期應有紀錄。
           (4)危險試劑貯存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及勞工安全等有關毒化物貯存規定。
          2.檢驗操作流程:
           (1)檢體處理流程:
              採檢:作業時應依標準程序進行,且有採檢說明。
              標示:應有姓名或編號等標示且有檢體登記紀錄。
              保存:檢驗應留存檢體,並予適當保存。
           (2)檢驗操作流程:
              標準作業流程手冊需包括檢驗原理、使用試藥、使用儀
                器、操作步驟、參考值等,並應由檢驗負責人定期審閱
                並簽署。
              原始檢驗數據需保存三年備查。
           (3)檢驗結果報告:
              報告及結果登記需包括採檢時間、病人資料、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報告時間、參考值、異常註記、檢驗執行
                者簽署......等完整紀錄。
              結果報告保存時間至少三年。
          3.品管作業:應有內部品管及外部品管作業。
          4.檢驗諮詢:具有提供檢驗項目專業諮詢服務之能力。
    (二)委外檢驗:
          1.檢體及申請資料運送流程:
           (1)有專人定時接收、運送檢體。
           (2)檢體運送:
              運送過程應使用專用檢體運送容器。
              運送溫度條件應適當。
              運送時間宜在八小時以內。
           (3)檢體需事先前處理者,應依規定方式完成處理後再行運送
              。
           (4)申請單應註明病人資料、採檢日期、時間、檢體種類及檢
              驗項目。
           (5)有詳細申請單與檢體一併運送至代檢機構。
          2.檢驗紀錄及結果報告:
           (1)中醫醫療院所應詳細登錄外送單位、外送日期、檢驗項目
              、報告日期及檢驗結果。
           (2)代檢機構回復之檢驗報告結果應註明檢驗機構名稱、參考
              值及報告日期,中醫醫療院所並應將檢驗結果黏貼於病歷
              上,以供查閱。
           (3)中醫醫療院所對委外檢驗之檢驗結果應有專業諮詢服務之
              能力。

十二、放射作業
    (一)輻射安全:
          1.X 光機申請使用、安裝、改裝、轉讓、輸出、登記證遺失或
            申請停止使用報廢等相關事宜,應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
            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四章之規
            定辦理。
           (1)每年定期檢測 X光機之滲漏輻射及攝影室四周之輻射安全
              。
           (2)本作業規範未詳盡事宜,仍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相關法
              規辦理。
          2.機械性安全及電氣性安全: X光機之管球(tube)、準直儀
            (collimator)及 X光檢查檯均相當重,其平衡系統應定期
            檢修以免造成意外事件﹔另 X光機係使用數萬伏特以上之高
            電壓,因此應定期維修檢查其接地線及電源開關等是否正常
            ,以免觸電造成危險。
    (二)檢查作業流程:
          1.攝影檢查前應再三核對、確認受檢者之身分及是否懷孕、基
            本資料及檢查部位等。
          2.應備有平穩腳踏板供行動方便受檢者上下檢查檯,對體弱、
            婦孺或行動不便者應扶持其上下檢查檯,並注意其於檯面之
            安全措施。
          3.對於意識不清或無法配合檢查者,得請其親屬或朋友協助固
            定扶持。
          4.對於協助檢查者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應事前告知並施以
            適當之輻射防護措施。
          5.對於生育年齡婦女及小孩應視檢查部位,對生殖器官施以必
            要之輻射防護措施,並應張貼提醒文字,請懷孕婦女主動告
            知。
          6.如需注射對比劑進行 X光檢查者,應再確認病人有無過敏反
            應病史及是否符合碘質對比劑檢查之禁忌症,同時備妥抗過
            敏反應及急救所需之藥物及器械,如腎上腺素、氧氣等,以
            應不時之需。
          7.檢查後應親自核對檢視x光片上受檢者之基本資料、攝影部
            位與影像品質。
          8.檢查時應製作紀錄,記錄受檢日期、受檢者基本資料、檢查
            部位及影像資料處理情形。
          9.檢查後應於會檢單上及檢查登記簿上簽章,並填註執行時間
            以示負責。
         10.各項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三)品管作業:
          1.X 光機每年應定期檢測其射線品質、劑量輸出值及電流量、
            計時器、聚光器與照野對稱性及中心射線之吻合度等。
          2.X 光機的醫療曝露品質及輻射安全,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相
            關法規辦理。
          3.影像處理設備應至少每週定期檢測其穩定度、軟片之黑白對
            比度及速度等(無設備者免)。
          4.顯影及定影液藥水有老化或氧化現象時應予更換補充,顯影
            液之有效期一般為二週。
          5.攝影用軟片匣與增感屏應定期檢視並予必要之清理。
          6.防護用鉛衣物應平坦放置或以衣架式掛放於 X光室內,不得
            摺疊或採尖掛式存放,且至少每年定期檢測其安全性。
          7.隨時檢視 X光影像之黑白對比度、清晰度及假影等。
          8.各項檢測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四)廢棄物處理規範:
          1.廢 X光片、廢顯影、定影液不得以一般廢水或廢塑膠處理,
            應收集委由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可合格之代處理機構處理。
          2.廢 X光片、廢顯、定影液處理過程與標準,應依「事業廢棄
            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
    (五)病人衛教與諮詢:
          1.攝影檢查前應告知受檢者或家屬,說明檢查項目、目的及過
            程。
          2.應製作攝影檢查衛教資料,以便民眾取閱,了解檢查目的、
            過程,確保就醫權益及 X光檢查之安全性。
          3.提供有關放射線檢查及輻射安全等相關問題的諮詢。
          4.醫事放射師(士)不得將檢查結果告知受檢者或其家屬,以
            免滋生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