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資料需求端系統」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期所建置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
    門資料需求端系統」,充分提供本署各單位、附屬機關、直轄市及縣
    市衛生局使用,同時避免個人隱私資料受侵,促使相關資料合理應用
    ,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須進行本系統線上查詢時,應填具「應用戶役
    政資料及電子閘門系統使用者名單」、「系統保密切結書」及「資料
    查詢傳輸資料項目表」(格式如附),並依安控作業程序,設定使用
    者帳號,以書面向本署資訊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連線使用
    。

三、本系統使用者,對所查詢之資料,僅限於運用在其所申請之用途上,
    對個人之隱私資料,並應負保密之責,不得對外發表或作為私用,違
    反此項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時,應依法負責,離職後亦同。

四、本署核發之使用者代碼或密碼,應以一人一碼為原則,如因使用者將
    代碼或密碼借予他人使用或供多人共用,造成個人資料外洩,致生損
    害於他人時,將追究該代碼或密碼及權限所有者之責任,離職後亦同
    ;使用者離職或調整職務時,未向本署資訊中心申請註銷權限及代碼
    或密碼,致遭人挪用者,亦應依上述之規定負責。

五、系統管理人員應至少每兩個月產生一次查詢紀錄清單,並由本署資訊
    中心及政風室指定之查核人員,依照查詢紀錄清單進行查核;查核紀
    錄,由資訊中心陳核後保留備查,如有異常者,由資訊中心會同政風
    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六、本辦法奉  署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