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護理之家(自用型)定型化契約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所有條文

壹、簽約前注意事項:
一、住民家屬或委託人辦理住民進住機構時,有權將契約書攜回詳細審視
    ,並應有至少五日之契約審閱期,機構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
        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業者違反
        上述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等條
        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本契約之合理審閱期間定為五日,但消費
        者要求更長期間時(但限於三十日以內),機構亦應同意之。
  (二)機構宜準備簽收簿,供住民家屬或委託人索取契約範本時,請其
        簽收,以備需要時證明消費者曾於簽約前行使契約審閱權。
  (三)機構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本契約一切權利義務事項,除應提供契約
        條款外,並應同時交付另行收費基準等文件。
二、機構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以及重要交易資訊公開及透明化,其對
    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契約內容不得違背法令強制
    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亦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或平等互惠原則。
三、由於機構是群體生活,住民入住前應提供體檢文件,體檢項目至少包
    含:胸部 X  光檢查、糞便檢查(桿菌性痢疾及阿米巴痢疾),以供
    機構參考。
四、本契約範本僅供機構及住民參考。本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住
    民家屬或委託人仍得針對個別狀況,要求機構業者增刪修改,機構不
    得以本契約內容為主管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亦不得為有利
    於己之修正後宣稱為政府機關版本,而主張不得修改。
五、機構應提供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訴專線。直撥專線:____________。

契約內容
(封面)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受照顧人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
間至少五日)
受照顧人簽章:
護理之家簽章:

(內文)
立契約書人
護理之家:(以下簡稱甲方)
住民:(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乙方長期照護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條款履行並簽立條款
如下:
第一條 (護理之家設置位置符合法定要件內容及服務對象)
        甲方提供本機構坐落於______縣(市)鄉(鎮、市、區)____路
        ____段__巷__弄__號__室,約____平方公尺之____人房暨第十條
        所定之服務,供乙方進住使用,乙方則依第五條所定收費標準繳
        費。
        甲方應確保建築物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
        ,其設備亦應合乎護理機構設置之標準(開業執照及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揭示適當地點供乙方參閱,並主動提示)。
        甲方服務對象如下:
        一、罹患慢性病須長期護理之病人。
        二、出院後須繼續護理之病人。

第二條 (契約生效日)
        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費用繳納)
        乙方應繳納保證金及長期照護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保證金新台幣____
            元(最高不得逾二個月長期照護費)予甲方,甲方應以機構
            名義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證金,並將專戶影本交付乙
            方收執。乙方欠繳長期照護費或其他費用,或對甲方負損害
            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__日(不得少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
            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
            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七條補足。
        二、長期照護費:每月____元整,乙方最遲應於進住之日依當月
            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____日按月繳納。本款長期照
            護費,包括膳食費每月____元、照顧費每月____元等,惟不
            含第六條所定乙方應自行負擔費用。
第四條 (轉床換房處理)
        乙方進住後得提出換房之要求,並由雙方協調後為之。
        甲方因照顧之需要,得調整乙方之住房,惟應先徵得乙方之同意
        。
        乙方因前二項情形換房者,應依換房後之標準繳費。
第五條 (收費標準)
        護理機構之收費應依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
        準(如附件一)收取,調整亦同。
第六條 (自行負擔費用)
        乙方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看護墊、醫療耗材等消耗品
            。
        二、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三、其他因乙方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
第七條 (保證金之補足)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
        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八條 (退還膳食費)
        乙方因病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機構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
        定之手續且連續外住三日以上者,得按實際院外生活日數請求無
        息退還每日____元之膳食費。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較有利於
        乙方者,從其約定。
        乙方應自行負擔其外送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僱
        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第九條 (契約終止)
        乙方應於約定進住日或契約生效日起____日內進住。如無正當理
        由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得將乙方已繳當月之長
        期照護費用依逾期日數按日扣除____元後無息退還。但最高不得
        逾當月已繳長期照護費用之百分之十。
        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甲方不得拒絕。乙方應依實際進住日數按
        日支付甲方每日____元。
        甲方應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因前二項契約終止所生
        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終止契約時,在尚未洽得依法或依契約應負照顧之人前,甲方仍
        應對乙方負照護義務。
第十條 (應提供之服務)
        甲方至少應提供生活服務、休閒服務、專業等服務,其服務細目
        數量等內容如附件二。
        乙方於締約時,如有提供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甲方應依照醫
        囑事項辦理。
第十一條 (約束準則)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經勸阻、疏導無法制止,且無其他
          替代照顧措施者,甲方徵得乙方或乙方家屬同意,並經醫師診
          斷或有臨床護理工作 3  年以上護理人員參酌醫師既往診斷紀
          錄,得於必要時經評估有約束之必要後,應依附件三之準則使
          用適當約束物品:一、乙方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二、乙
          方常有跌倒或其他情事,而有安全顧慮之虞。
第十二條 (緊急突發事故處理流程)
          甲方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突發事故處理流程,並懸掛
          或張貼於明顯處所。
          乙方發生前項傷病事故時,甲方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處理之義
          務。
          甲方違反前項義務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緊急聯絡人之指定)
          就乙方急、重傷病、緊急事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長期照護事項
          之通知,乙方指定______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處理或甲方依緊急聯絡人之處
          所、電話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應依當時情形為必要之處
          置,緊急聯絡人、乙方或其繼承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提出異
          議。
第十四條 (毀損設施之處理)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毀損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乙方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得檢附單據向乙方請求賠償或於乙方繳
          納之保證金內扣抵。
第十五條 (設施變更之處理)
          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其所提供之設備,或另行增設新設施者,
          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恢復原狀,
          但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
          ,甲方得為必要之處理。
第十六條 (可歸責於住民事由之終止契約)
          乙方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乙方符合進住條件,或
          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甲方
          得終止契約。
          乙方入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進住條件者。但甲方於契約終止
              後,經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請求者,應協助轉介乙
              方至適當機構。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
              罰金者。
          三、如無保證金時,乙方積欠長期照護費用達一個月之總額,
              經甲方催告,仍未繳費者。
          四、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勸導三次仍不改善者。
          五、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且情節重大者。
          六、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
              重者。
          七、與其他住民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甲方以換房或其
              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其他住民生活者。
              乙方有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情事時,經甲方制止未改善
              者,甲方始得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權,自甲方知有終止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十七條 (終止契約之限制)
          甲方非因第七條、第九條或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契約。
          當契約終止後,乙方若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及七十五條、七十七條該等法條相
          關規定之原因者,甲方應通報地方政府(社政單位)依法予以
          適當安置,在地方政府未適當安置前,甲方仍需繼續照顧‧
第十八條 (住民逕行終止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逕行終止契約:
          一、甲方或其使用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
              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甲方之受僱人或其使用人對於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者。
          三、甲方之受僱人、使用人或其他住民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
              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僱人、使用人或住民送醫診治
              ,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有危害乙方之安全或健
              康之虞者。
          前項契約終止後,乙方若受有損害,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時費用之結算處理)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於乙方遷出長期照護處所後三日內,將乙
          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乙方應負擔之損害賠償之
          餘額,無息返還之。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長期照護費按契約終止後
          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二十條 (契約終止,照護處所清理責任)
          契約終止時,乙方應於七日內騰空遷出長期照護處所,並按日
          支付長期照護費用。如不按期遷出者,甲方得按遲延遷出日數
          向乙方請求長期照護費,並酌收違約金(不得逾每日長期照護
          費之百分之十),至遷出之日為止,乙方不得異議。
          乙方於遷出長期照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甲方應妥為保管,
          並應催告乙方於○天以內(不得少於三十日)取回,逾期仍未
          取回時,甲方得任意處置,乙方不得異議。
第二十一條 (住民死亡其遺體遺物處理)
            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
            所立遺囑處理之。
            甲方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知乙方立有包括遺體處置之遺囑
            或有嗣後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
            由者,緊急聯絡人、乙方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就甲方對於乙
            方遺體所為之處置不得異議。
            乙方無第一項之遺囑者,緊急聯絡人或乙方繼承人或家屬於
            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儘速領回乙方之遺體,逾時未領回者
            ,甲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即
            報警轉請檢察官辦理相驗手續。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
            或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乙方繼承
            人償還。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乙方繼承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____天以內
            (不得少於三十日)處理遺物時,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
            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二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
            法有關法院管轄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附件及進住規定之效力)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
            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四條 (契約協議補充)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
            時協議以書面補充之。
第二十五條 (契約書之收執)
            本契約書一式____份,經甲、乙雙方簽名或蓋章後生效,各
            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
            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契約當事人
甲方(護理之家名稱):
    代表人或負責護理人員: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機構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網址:
乙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處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信箱:
契約關係人
緊急聯絡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處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信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