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4年度產後護理機構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依護理人員法第23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辦
    理護理機構評鑑」。

貳、評鑑目的
一、促進產後護理機構之安全、專業及舒適品質。
二、提供民眾選擇產後護理機構的參考。
三、作為優先獎補助之參考。

參、辦理機關
    衛生福利部主辦。

肆、評鑑日期及方式
    104年6月1日至104年10月31日止,以實地訪查方式為之。

伍、評鑑委員之遴聘
    由衛生福利部遴聘具以下兩種資格之一者:(具有評鑑經驗者優先考
    量)
    一、具有母嬰照護相關醫護、管理、環境安全等專家學者。
    二、具有護理師或助產師證書,並擔任產科或新生兒科護理臨床實務
        或教學5年以上者。

陸、評鑑對象
一、至104年6月1日,開業滿1年之產後護理之家(以下稱機構),應參加
    本次評鑑;新立案開業未滿 1年之機構則非屬本次評鑑對象,若自願
    參加評鑑者,評鑑結果應一併公告。
二、在評鑑合格效期內之機構,如有遷移地址重新開業、擴充設立(涉及
    建築物設計變更或使用執照類別變更)或於直轄市、縣(市)衛生局
    之督導考核,發現有其他重大變更情事之機構,應參加本次評鑑。
三、私立機構因故歇業由他人於原址重新開業者(俗稱變更負責人),不
    適用未滿一年之規定,均應參加本次評鑑。

柒、評鑑基準
    如附件一「104年度產後護理機構評鑑基準」。

捌:評鑑方式
一、受評機構應於公告期限內,逕至衛生福利部網站( www.mohw.gov.tw
    )填寫基本資料表與自評表,並由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進行資格
    審查。
二、經資格審查後,由承辦單位以月別及於實地訪查日程前10個工作天通
    知受評機構。受評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應派員會同
    ,並提供必要之諮詢。
三、實地訪查進行程序:
  (一)機構負責人簡報。
  (二)實地查核、書面資料查閱及晤談。
  (三)綜合座談。
    以上合計約3小時。

玖、評鑑成績核算及評定原則
    如附件二「產後護理機構評鑑成績核算及評等原則」。

拾、評鑑結果
一、評鑑結果分合格(優等、甲等、乙等)及不合格(丙等),由衛生福
    利部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
二、評鑑合格者,由衛生福利部發給證明文件,並作為補助或委辦業務之
    優先對象。
三、前一年度評鑑不合格,以後年度再接受評鑑,通過者僅得評定公告為
    合格(乙),凡當年評鑑不合格,於次一年度評鑑通過者,其合格效
    期為兩年;連續二年以上不合格後,始評鑑通過者,其合格效期為一
    年。
四、機構對評鑑成績有疑義時,應於收文後一週內提出申復,逾期不受理
    。
五、評鑑合格效期為 3年,期滿須重新接受評鑑,效期內依法得由直轄市
    、縣(市)衛生局進行督導考核。
六、機構擴床、私立機構如變更名稱,但負責人未變更者,應接受直轄市
    、縣(市)衛生局進行督導考核。
七、在評鑑合格效期之機構,有不符合機構設置標準、發生重大違規事件
    或督導考核結果為不合格者,得註銷合格資格;所稱發生重大違規事
    件之處理與認定,由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初審,衛生福利部複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