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精神護理之家評鑑不定時及即時追蹤輔導訪查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所有條文

壹、追蹤輔導訪查目的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藉由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持續監督
        精神護理之家加強業務管理,並輔導機構針對精神護理之家評鑑
        之結果進行改善,以提升照護服務品質。
    二、若機構發生重大違規或新聞爭議案件時,得即時透過實地訪查方
        式,逕予監督並協助提供機構改善建議。

貳、辦理機關
    一、精神護理之家評鑑合格機構之追蹤輔導訪查作業由本部主辦,並
        得委託辦理。
    二、訪查時之「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護理
        之家設置基準」等查證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配合
        辦理。

參、辦理年度
    得於每年辦理。

肆、追蹤輔導訪查委員
    每年得由本部聘請專家及相關業務主管,擔任追蹤輔導訪查作業之訪
    查委員,進行實地訪查。

伍、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對象
    一、精神護理之家於評鑑合格效期內,且訪查當年度未申請精神護理
        之家評鑑者,列為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之對象。
    二、前項評鑑合格之機構,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列為必要追
        蹤輔導訪查機構,其餘機構以抽籤方式辦理:
        (一)106年度之「照護服務」或107年度後之「專業照護品質」
              C以上項目未達該面向配分之65%。
        (二)任一項一級必要項目未達C。
        (三)新設立之機構於首次接受精神護理之家評鑑即通過合格。
              但屬變更負責人之新設立機構,不在此限。
        (四)經本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醫療品質欠佳須
              改善、違反法規、醫學倫理或影響住民安全之重大事件。
        (五)其他經評鑑評定會議決議列為必要追蹤輔導訪查對象。

陸、即時追蹤輔導訪查對象
    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新聞案件(如有明顯違
    反法規、醫學倫理、影響住民安全等情事),得列為即時追蹤輔導訪
    查對象。

柒、追蹤輔導訪查內容
    一、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內容:
        (一)機構對於最近一次評鑑結果意見表所提改善事項、建議事
              項及綜合意見之改善情形。
        (二)配合當年度衛生政策推動之重要評鑑基準。
    二、即時追蹤輔導訪查內容為發生重大違規或新聞案件之事項。

捌、追蹤輔導訪查填報資料
    一、第伍點、第陸點所列追蹤輔導訪查對象,應就第柒點訪查內容填
        復資料,其格式、方式及期限,由協辦單位公告於其網站。
    二、未於協辦單位通知之期限內填報訪查資料者,本部得限期要求機
        構填報,逾期未填報者,列為次一年度優先追蹤輔導訪查之對象
        ,並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強督導考核。經通知限期填
        報仍未填報者,則視為最近一次評鑑結果意見表所提建議改善事
        項未改善,本部得依護理人員法第23條之2規定處罰。

玖、追蹤輔導訪查方式
    一、追蹤輔導訪查作業採不定時或即時方式辦理,安排委員前往實地
        訪查。
    二、各機構之實地訪查日程,由協辦單位個別通知。
    三、實地訪查程序:
        (一)實地查證。
        (二)意見交換。
    四、實地訪查時間:以2至2.5小時為原則。
    五、實地訪查當日,如有發現重大違規情事者,將提至評定會議討論
        。
    六、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評量方式:評量受訪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所提
        改善事項、建議事項及綜合意見之執行狀況,成績以A、B、C、D
        、E共五級方式評核,評核原則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拾、追蹤輔導訪查結果
    一、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結果:
        (一)訪查結果意見表由協辦單位以書面通知受訪機構,並作為
              下次評鑑或追蹤輔導之參考。
        (二)機構經查證發現有不符規定之情事者,將由本部通知機構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及權責要求
              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得依護理人員法第31條之
              1規定處罰。
        (三)機構經查證發現有不符原評鑑基準之事實者,本部得通知
              限期改善,其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除依相關法規辦理外
              ,得由本部逕予公告取消機構之評鑑合格效期。
        (四)機構經追蹤輔導訪查評定會議決議,列為「須加強改善之
              機構者,應於接獲評定結果通知後半年內回復書面改善報
              告(以下稱書面報告)至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於收到機構書面
              報告 1個月內查核其改善情形,並將結果回饋予本部,且
              副知協辦單位、所在地社會局(處)及須加強改善之受查
              核機構。如須加強改善機構之書面報告未於期限內回復者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本部及副知協
              辦單位,並加強對該機構追蹤輔導。
              1.須加強改善機構之書面報告於期限內回復,且改善項目
                達70%以上者即不再追蹤,並列為下次機構評鑑評分之
                參考。
              2.須加強改善機構之書面報告於期限內回復,惟改善項目
                未達70%者,將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持
                續追蹤半年,並加強督導考核至下次機構評鑑。
              3.須加強改善機構之書面報告未於期限內回復者,視為不
                改善,依下列原則處理:
               (1)除依據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辦理以外,
                  本部得逕予公告取消機構之評鑑合格效期。
               (2)由本部行文通知機構,於文到後 1個月內,提送改善
                  情形書面報告至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
                  本部,副知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在地社會局(處
                  );並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強督導考核。
    二、即時追蹤輔導訪查結果: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