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照顧實務指導員訓練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一)提升照顧服務人力專業知能,以強化照顧服務品質及專業形象
          。
    (二)培育符合家庭照顧者照顧技巧指導需求之人才,培養指導員能
          夠辨識被照顧者需求,以及照顧者身心負荷及困境,減輕家庭
          照顧者因照顧知能不足衍生之照顧壓力。

二、受訓資格: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子法完成認證之照顧服務員或護
    理人員,且於完成登錄後直接提供照顧服務之年資達1年以上者。

三、實施要項:
    (一)訓練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接受直轄市、縣(市)政
          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本訓練之單位。
    (二)訓練單位於辦理訓練前應先擬具課程計畫,向課程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經取得地方政府核備後,應向
          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申請積分採認。
    (三)為提升課程品質,課程規劃以30人/班為原則,受訓對象應全
          程參與課程,並通過回覆示教之評核,始可核發結業證明。
    (四)訓練期滿後,訓練單位應將結訓人員名冊、出席情形及考核結
          果等相關資料,以課程訓練地之所在為準,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查。
    (五)經評核通過者,由訓練單位核發結業證明書;訓練單位並應將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載明於結
          業證明書內,以利查核。
    (六)受訓人員依規定參加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不同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予以相互採認。

四、授課師資條件:
    (一)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復健醫學、社會工
          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二)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以上畢業,且具實務工作經驗 3年以上
          者。

五、授課內容:課室教學4小時,實務操作或情境演練16小時。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