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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天然災害造成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或民生用品供應斷絕,
    為避免民眾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避難
    收容處所之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儲存原則,
    預存糧食及民生用品:
    (一)鄉(鎮、市、區)級之離島及易成孤島地區:依直轄市、縣(
          市)政府盤點屬易成孤島地區清冊,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十日
          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
          電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三日份為安全
          存量。但得依地區所在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訂定糧
          食儲存日數或運用開口契約或其他方式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
          。
    (三)都會、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安全
          存量應以二日份非食品類之民生用品為主。
    (四)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
          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但鄉(鎮、市、區
          )級之離島及易成孤島地區之物資,以實際存放為限。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儲備之存量
    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
    類型因地制宜定之。

三、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
          3.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均應至少
            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直轄市、縣(市)政府
          自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商儲備數量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
          口數量所需。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
          箱、手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商儲備
          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前項物資儲備,應考量轄區高齡者、嬰幼兒、女性等不同族群之特殊
    需求。

四、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依保全戶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依保
            全戶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四)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
          尿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
          款、第四款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及生活用品
          等物資。
    (二)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平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指定
          專人負責,先行將糧食及民生用品分送至各危險區域之固定地
          點存放並責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即
          時搶通,糧食及民生用品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四點發放,其運
          補日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自行
          視災區狀況決定,災後公所應將發送物資清單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查。

六、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原則如下:
    (一)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
          然災害發生時,授權由當地村(里、鄰)長、指定團體或特定
          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糧食及民生用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辦
          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於糧食及民
          生用品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轉由實(食)物銀行或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
            機構。
          2.其他公務用途:除政府公糧物資外,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得自行訂定用途。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作業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或災害準
    備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