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驗光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
查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核准變更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
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
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如需換發開業執照,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換發
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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