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驗光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驗光人
員,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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