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公司(商號),由符合同條第一項、第二項
規定,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執行驗光業務,不以設立驗光所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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