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救護車應定期施行消毒,並維持清潔。
  救護車於運送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或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
  之病人後,應依其情況,施行必要之消毒或去汙處理。
  醫院收治前項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於一定傳染病,經依傳染病
  防治法規定報告該管主管機關並經其證實後,應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之
  機關(構),採行必要措施;其一定傳染病之範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考量控制疫情與保護救護人員及第三人安全之需要公告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