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 ,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建立醫療指導制度: 一、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二、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 三、核簽高級救護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 前項所定醫療指導醫師之資格、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