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醫院應依評
  定等級提供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分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之種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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