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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其轉診服務,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得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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