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二、醫院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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