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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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