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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