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規定者,除
  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
  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行為人為私立醫療機構之負責
  醫師者,不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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