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為促進緊急醫療救護設施及人力均衡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中
  央消防主管機關劃定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訂定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
  其中,野外地區緊急救護應予納入。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整合緊急醫療救護資源,強化緊急應變機制,應建
  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並每年公布緊急醫療品質相關統計
  報告。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