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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災害及戰爭之預防應變措施,應配合規劃辦理緊急 醫療救護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緊急 醫療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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