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災害及戰爭之預防應變措施,應配合規劃辦理緊急
  醫療救護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緊急
  醫療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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