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救護車營業機構欲跨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營運,應檢具跨區營運申
請書,向所在地與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及欲跨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跨區營運。
救護車營業機構跨縣市營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跨縣市營運,係跨至其他縣市接病人。
二、以救護車營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鄰接直轄市、縣(市)
    為範圍。
三、欲跨縣市當地無救護車營業機構,或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為現有
    之救護車不足以因應緊急救護需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