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救護車營業機構之開業執照,應通知公司主
管機關。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之營業機構,應即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其救護車牌照繳銷相關異動登記,並於十五日內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未依規定辦理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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