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救護車設置機構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
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本法及交通相關法規規定之車輛,從事救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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