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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之一
救護車設置機構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 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本法及交通相關法規規定之車輛,從事救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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