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機關(構)或團體申請設置救護車,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登記費,向所在地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時,亦同:
一、載明執行勤務區域範圍之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管理人證照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責救護人員證照、身分證明文件及救護車駕駛之職業駕駛執照。
五、其他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許可救護車設置或異動時,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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