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區域應變中心應置負責人一人,並明定標準作業流程。
  前項負責人應指定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一名為執行長,推動該中心之工
  作。
  區域應變中心應有輪值醫師數名,由該醫療機構熟諳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運作之醫師擔任,於災害發生時,研判災害種類、影響程度及可能之應
  變措施,並報告執行長,以為決策之依據。
  區域應變中心之輪值勤務人員,需二十四小時輪值,即時監控區域內災
  害有關緊急醫療之事件,並協助建置及更新區域內之災害醫療救護資源
  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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