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災害之種類及影響程度,區域應變中心應於災害發生時執行下列事項
  :
  一、持續監控災害之發展及蒐集傷病患處理情形,並將相關資訊提供予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二、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請求,提供前款資訊或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
      之現況資料。
  三、應地方消防機關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請求,協助蒐集及提供轄區
      內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相關資訊,以供其調度。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辦理之災害應變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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