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初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血糖監測。
  三、灌洗眼睛。
  四、給予口服葡萄糖。
  五、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
  六、給予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七、使用喉罩呼吸道。
  八、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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