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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辦理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之機關(構 )或團體進行查核,其有應改善事項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拒 絕、規避查核者,得令其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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