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前二條之考核、查核及獎勵,應會同所在地社政
  主管機關為之,並得邀請相關團體、專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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