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收費一覽表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收費一覽表:將藥品及材料費與技術費予分開並一律以點數計數,
    每點金額新臺幣(以下同0一元。
二、藥品收費:分日劑藥、普通藥、高價藥三種,其點數按照第二章規定
    收費。
三、材料費:第八章第十六節及第十二章全部依所列材料費計收外,其餘
    各章節僅收成本費為原則。除手術及處署置之材料費以其技術費之五
    十%計收外,餘均按成本計收(按成本計算內容包括:購進價格、人
    工費用、管理費用耗費以及遵照法令應負擔之免費支出部分)
四、醫療費用:除另有規定外,將附表各區分所定之技術費、藥品或材料
    費、管理費等之總和計收。
五、伙食費、奶水費等由各醫療機構視當地物價實情擬定報衛生署核備後
    實行。
六、宜蘭、臺東、雲林、澎湖、旗山、屏東、恆春等七個偏僻地區及特殊
    療養院除藥品仍應按收費一覽表計收外,其餘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低
    收費。
七、未列項目,比照相近項目計收。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收費一覽表]
行政院衛生署公報第二十八卷第二十一號39-1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