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所屬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各醫療
機構)臨床護理人員出勤、簽到、輪班與補假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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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臨床護理人員指凡執行護理、助產業務之各層級護產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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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醫療機構臨床護理人員,均應遵照輪值表排定時間出勤,原則分三
班,必要時得視業務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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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護理長應依臨床護理人員實際出勤狀況,製成工作時間表,定期送交
人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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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臨床護理人員在規定八小時工作時間外,若因業務需要延長工作時間
或擔任值班者,應由護理科各單位登記,報經核准後實施,並得依規
定支領加班費、值班費或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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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臨床護理人員差假,應按照人事法規辦理,經主管核准後方得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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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臨床護理人員輪值晚夜班者,發給晚夜班費。支給標準依行政院所頒
「公立醫療機構護理(護產)夜班費支給標準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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