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臨床護理人員出勤值班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所屬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各醫療
    機構)臨床護理人員出勤、簽到、輪班與補假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臨床護理人員指凡執行護理、助產業務之各層級護產人員
    。

三、各醫療機構臨床護理人員,均應遵照輪值表排定時間出勤,原則分三
    班,必要時得視業務彈性調整。

四、護理長應依臨床護理人員實際出勤狀況,製成工作時間表,定期送交
    人事單位。

五、臨床護理人員在規定八小時工作時間外,若因業務需要延長工作時間
    或擔任值班者,應由護理科各單位登記,報經核准後實施,並得依規
    定支領加班費、值班費或補休。

六、臨床護理人員差假,應按照人事法規辦理,經主管核准後方得離開。

七、臨床護理人員輪值晚夜班者,發給晚夜班費。支給標準依行政院所頒
    「公立醫療機構護理(護產)夜班費支給標準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