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衛材聯合招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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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為辦理行政院衛生署
  所屬醫院(以下簡稱各醫院)衛材聯合招標(以下簡稱本聯標),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聯標得由本辦公室協商或指定主辦醫院。
三、本聯標合約係以共同供應契約訂定之,合約期限為二年。
四、本聯標主辦醫院應設聯標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以主辦醫
  院院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辦公室及各醫院之院長
  、副院長、相關主管及專家、學者中遴選報請本辦公室派(聘)兼之,
  任期二年,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至五人,由召集人就各醫院人員派
  兼之,任期均為二年。
    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專案工作小組,其成員由召集人就各醫院人員派兼
  之。
    聯標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
  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五、聯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衛材聯標採購辦理方式、計畫之審議。
  (二)衛材品項提報原則、列標原則及列標品項、規格之審查、投標須
    知及合約書等相關招標文件之審查及議決事項。
  (三)關於底價之訂定事項。
  (四)衛材統一代碼編輯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衛材聯標採購事項。
六、主辦醫院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本聯標。
    主辦醫院應擬定本聯標辦理計畫(包括機密維護及防弊措施),報本
  辦公室備查。
七、本聯標辦竣時,主辦醫院應於半年內完成「衛材統一代碼手冊」之編
  輯。
八、本聯標所需經費由販售標單、標卡等相關收入支用;如有不足,得由
  本辦公室相關預算項下支應;如再有不足,應由各醫院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