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腎臟移植手術施行醫院資格與移植醫師資格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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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醫院、醫師應報請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核定其資格及器官之類目,始得施行器官之摘取、移植手術。為
確保腎臟移植品質,本署核定「腎臟移植手術施行醫院及醫師資格」之條
件如下:
一、施行腎臟膜移植手術醫院資格:
  (一)具相當區域醫院以上或教學醫院資格。
  (二)具腎臟科專科醫師、臨床藥理、病理、移植免疫、麻醉、感染症
        、呼吸照護、精神科、血液學專長之醫師及社會工作專家等。
  (三)具人體器官移植免疫檢驗設備。
  (四)具有血液透析設備及執行例行、緊急血液透析與腹膜透析之能力
        。
二、施行腎臟移植手術醫師資格:
  (一)手術主持醫師須為泌尿外科專科醫師或一般外科專科醫師2年以
        上。
  (二)於國內、外主要執行腎臟移植醫院參與腎臟移植訓練6 個月以上
        ,至少包括擔任腎臟移植手術第一助手達20例及腎臟移植病患術
        後照顧20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