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胰臟移植手術施行
醫院及醫師資格,以確保胰臟移植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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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行屍體胰臟移植手術醫院資格,須具下列條件:
(一)具相當區域醫院或教學醫院以上資格。
(二)具病理、移植免疫、麻醉、感染症、呼吸治療、精神科、泌尿科
、腎臟科、血液學等專長之醫師及臨床藥理、營養學、社會工作
專家等。
(三)具消化系外科、消化系內科、內分泌科之專科醫師各二位以上。
(四)具人體器官移植免疫檢驗設備及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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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行屍體胰臟移植手術醫師資格,須具下列條件:
(一)於國外主要執行胰臟移植醫學中心接受有關胰臟移植訓練六個月
以上,或在國內參與胰臟移植手術達二十例及術後照顧達二十例
,並取得受訓證明。
(二)具主刀或指導肝、膽管、胰手術三百例以上,其中包括主刀胰臟
切除相關手術四十例以上經驗。
(三)具消化系外科專科醫師二年以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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