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心臟移植分配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絕對因素
    血型:需符合血型相同(identical) 或相容(compatible)之規定
    ,始得接受分配。
  (一)血型相同:捐贈者血型O型對應血型O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
        A型對應血型A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B型對應血型B型之等
        候者;捐贈者血型AB型對應血型AB型之等候者。
  (二)血型相容:捐贈者血型O型對應血型為A型、B型、AB型之等
        候者;捐贈者血型A型對應血型AB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B
        型對應血型AB型之等候者。

二、相對因素
  (一)年齡:十八歲(含)以下的捐贈者優先分配給十八歲(含)以下
        等候者。此項列為第一考量。
  (二)勸募醫院:心臟分配採不分區制,其中以「勸募醫院」較「其它
        醫院」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第二項考量。
  (三)以相同網絡的器官勸募組織(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s )較不同網絡的器官勸募組織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為第三考
        量。
  (四)疾病等級:「等級1A」較「等級1B」之等候者優先;「等級
        1B」較「2」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為第四考量。
  (五)等候時間:以「等候時間長」較「等候時間短」之等候者優先。
        此項列為第五考量。
  (六)相同時間:若等候時間天數相同,則以使用「體外膜氧合器(
        ECMO)」優先考量,「心室輔助器( VAD)」為第二考量,「主
        動脈氣球幫浦(IABP)」為第三考量,最後考量「呼吸器」。此
        項列為第六考量。
  (七)血型:以「血型相同」較「血型相容」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為
        第七考量。
  (八)C型肝炎:捐贈者有C型肝炎( Anti-HCV(+)),其捐贈之心臟
        以「有C型肝炎」之等候者優先。捐贈者無C型肝炎(Anti-HCV
        (-) );其捐贈之心臟以「無C型肝炎」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
        為第八考量。
  (九)捐贈者「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或「B型肝炎表
        面抗原陰性且表面抗體陰性且核心抗體陽性(HBsAg(-) and Ant
        i-HBs(-) and Anti-HBc(+))」:其捐贈之心臟以「B型肝炎表
        面抗原陽性或表面抗體陽性或核心抗體陽性(HBsAg(+) or Anti
        -HBs(+) or Anti-HBc(+))」之等候者優先;捐贈者B型肝炎表
        面抗原呈陰性(HBsAg(-))其捐贈之心臟以「B型肝炎表面抗原
        陰性(HBsAg(-))」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為第九考量。

三、備註
  (一)心-肺移植:應分別登錄心臟及肺臟移植等候名單,當分配得到
        其中一項時,應優先考慮同時提供另一項。
  (二)捐贈流程及勸募醫院說明如下:
        1.捐贈流程:包括
          A.捐贈者偵測與評估
          B.器官勸募並取得同意書
          C.捐贈者照顧及維持
          D.完成腦死判定程序
          E.依法相驗並取得檢察官同意
          F.捐贈者資料通報
          G.器官分配及轉介
          H.器官摘取及保存
          I.器官運送
          J.善後處理等作業之過程。
        2.勸募醫院:指在捐贈流程中辦理捐贈者偵測與評估、器官勸募
          並取得同意書、捐贈者照顧及維持、協助腦死判定程序、協助
          依法相驗並取得檢察官同意、捐贈者資料通報等作業之醫院。
          捐贈者所在之醫院若委託其他醫院完成上述作業流程者,該受
          託醫院則視為勸募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