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以下簡稱胚胎及其幹細胞研究),應本
尊重及保障人性尊嚴、生命權之原則及維護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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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胚胎及其幹細胞研究應遵守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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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胚胎及其幹細胞研究不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使用體細胞核轉植技術製造胚胎並植入子宮。
(二)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研究用胚胎。
(三)製造雜交體。
(四)體外培養已出現原條之胚胎。
(五)繁衍研究用胚胎或將研究用胚胎植入人體或其他物種之子宮。
(六)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之嵌合物種。
(七)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之人類卵細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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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胚胎及其幹細胞來源,應為無償提供之自然流產、符合優生保健法規
定之人工流產、人工生殖剩餘胚胎,或以體細胞核轉植製造且尚未出
現原條之胚胎或胚胎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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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胚胎及其幹細胞來源之取得,應於事先明確告知同意事項,經提供者
完全理解後,依自由意願簽署書面同意書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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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人類卵細胞進行體細胞核轉植研究,應為依法施行人工生殖之剩餘
卵細胞,且經受術夫妻或捐贈人書面同意;或經告知成年婦女並取得
其書面同意捐贈之卵細胞。
前項卵細胞之提供者,應具行為能力,且不得與計畫主持人有職務上
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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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胚胎及其幹細胞研究計畫應經研究機構倫理委員會或委託其他機構之
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為之。
前項審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研究計畫須符合促進醫療與科學發展、增進人類健康福祉及治療
疾病之目的。
(二)難以使用其他研究方法獲得成果。
(三)計畫內容具備科學品質並符合倫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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