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所屬公立醫院員額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適用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醫院。但不適用委託民
    營或財團法人化之公立醫院。

三、總員額依醫院設置病床規模訂定之,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員工總人數,以總病床數每床置二名計得員額為上限。
        1.總病床數包括一般病床及特殊病床。
        2.員工總人數含編制表列之職員、聘用住院醫師、約聘僱人員、
          駐衛警、雇員、駕駛、技工及工友。
  (二)附設其他機構或部門者,其員額依各該機構或部門設置相關規定
        ,另計之。

四、醫院各類醫事人力之配置,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
    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之人員配置,依各該等級之醫院評鑑
    暨教學醫院評鑑標準之規定辦理。

五、醫院之行政人員、駐衛警、駕駛、技工及工友等人員合計佔總員額之
    比率,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前項行政人員包括:病歷管理、住院、批價、收費、健保申報、財務
    管理、醫務管理、品質管理、研究發展、企劃、總務、採購、庫存管
    理、文書、出納、統計、人事、政風及會計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