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依心理師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為審查應諮商心理師特種考試人員之資格,特組成本小組。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醫政處處長擔任之,委員由本署署長聘
兼之,其名額如下:
(一)考選部代表一人。
(二)衛生局代表三人。
(三)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四)臺灣精神醫學會代表一人。
(五)中國心理學會代表一人。
(六)中國輔導學會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四人。
|
三、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承召
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業務。
|
四、本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委
員推定一人為主席;對於審查案件之決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
五、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差旅費、審查費。
|
六、本小組於審查應諮商心理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之任務完成後予以裁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