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得應臨床心理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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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依心理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為審查應臨床心理師特種考試人員之資格,特訂定
    本要點。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本署審查,參加臨床心理
    師特種考試:
  (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二年,並具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一年,並具
        大學、獨立學院相關心理所、系、組碩士以上學位。

三、第二點所稱醫療機構,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並有心理相關測驗、衡鑑、治療項目給付之
        醫院、診所。
  (二)接受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所、系、組
        學生實習之醫院、診所。
  (三)精神科醫院、診所。
  (四)經本署認定確有辦理臨床心理業務之機構。

四、本要點所稱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係指從事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
    之臨床心理業務。

五、本要點所稱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
    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畢業證書
    者。

六、年資採計,以每滿十二個月為一年,每滿三十天為一個月。

七、申請應臨床心理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畢業證書影本。
  (三)符合第四點所定之證明文件。
  (四)從事臨床心理業務之作業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有實質從事臨床
        心理業務之證明文件,如訓練證明或參加繼續教育證明等文件。

八、臨床心理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之受理申請日期,由本署另行公告
    。

九、經審查合於第二點規定資格者,由本署發給認可證明書,作為報名參
    加臨床心理師特種考試之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