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目的
為確保體細胞新醫療技術人體試驗合乎學術性、安全性及社會倫理性
,並確保受試者之權益,特定訂本規範。
二、體細胞療法之定義
本規範所稱體細胞療法(somatic cell therapy)係指使用取自病患
同種自體(Autologous)、同種異體(Allogeneic)或異種異體(
Xenogeneic)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體細胞或幹細胞,並經體
外培養後所衍生的細胞,以達到疾病治療、診斷或預防目的之醫療技
術。
三、體細胞療法之適用原則
1.限於威脅生命或明顯影響生活品質之疾病。
2.依據臨床前學術研究成果或國外研究經驗,預測體細胞療法之治療
效果較現行之治療方法更為優異,或體細胞療法配合現行療法使用
,可提升治療之效果。
3.有充分的科學根據,可預測體細胞療法對受試者是利多於弊之治療
方式。
4.僅限於針對病患個人體細胞組織、器官或系統所施用之體細胞療法
。
5.絕對禁止進行涉及或會影響人類生殖遺傳功能之細胞療法,包括以
個人的體或幹細胞核轉殖入去核的卵細胞,或以其他方法複製人類
個體。
四、療效性與安全性
體細胞療法應符合下列關於療效性及安全性之要求
1.體細胞療法之療效性確認,必須有充分的學術理論以及臨床前人體
試驗的實驗數據,證明可能具有療效性和安全性,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定之國家,所核准進行人體試驗之體細胞療法或相關細胞組織
的醫療方法。
2.重視受試者之安全,包括篩檢同種異體或異種異體的細胞可能含帶
之感染病原與免疫障礙性,並應確實遵守「保護受試者」之相關規
範(參閱附件相關法規)。
3.施行避免體細胞在體外運送、保存或培養中,可能遭受病原污染之
措施,包括優良實驗室之操作與設備。
4.絕對禁止進行涉及或會影響人類生殖遺傳功能之體細胞療術,包括
以個人的體細胞核轉殖入去核的卵細胞,或以其他方法複製人類個
體。又,直接採取受孕十四天以上之人類胚胎為原料繁殖分化,成
為特殊細胞組織而使用於病人之體細胞療術亦絕對禁止。
5.確保生物安全性及公共衛生:絕對避免體細胞療法引發傳染疾病之
散布,或產生能夠傳染人類之新病原的可能性,包括同種異體(
Allogeneic human )或異種異體(Xenogeneic animal)之體細胞
使用,或以這些細胞培養過程或使用中,可能引發內源病毒基因體
(Endogenous viruslike genome )之表現(例如豬細胞內含反轉
錄病毒),或直接或經由基因組合之機制而產生會感染人類之病原
,應有事先防範,以及確保研究人員工作環境及週圍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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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請程序
一、申請機構資格
(一)教學醫院(以下簡稱醫院)。
(二)試驗主持人及主要協同人員曾接受人體試驗、細胞治療實驗室規
範及相關訓練。
(三)所使用之細胞治療實驗室,應符合相關實驗室標準規範。
(四)醫院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之設置與功能,應符合新醫療技術人體
試驗申請與審查作業程序之規定。委員會審議試驗計畫時,必要
時,得邀請分子生物學、細胞生物學、基因學或臨床藥理學專家
參與討論。
二、申請必要文件
醫院向申請施行體細胞治療人體試驗,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人體試驗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完成實驗室或動物實驗之研究報告
(三)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四)接受試驗者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人體試驗涉及於人體施行新醫療器材者,應檢附產品之安全性與
醫療效能證明文件。
(六)提出產品品質證明文件。
三、申請作業
醫院申請體細胞治療人體試驗,應提經該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議通過
,依醫療法第五十六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及新醫療技術人體試
驗計畫作業規範之程序規定,向本署提出人體試驗計畫書(計畫書格
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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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受試者之權益維護
一、受試者之選擇
基於尊重個人尊嚴並維護人權,在選擇受試者時,除考量臨床研究所
必要之科學條件外,並應慎重考慮可能受試者之病況、年齡與決定能
力等因素。
二、對可能受試者(Candidates)之說明和對答要點
體細胞療法研究係運用相當先進的技術,操作過程中可能產生不能預
測之風險,計畫主持人應以一般人得以理解的方式及用詞,審慎對可
能受試者預先作清楚、完整之說明,並詳盡回答可能受試者之問題。
說明項目之要點如下:
(一)醫院將盡力維護受試者在試驗施行期間之權益,並善盡醫療上必
要之注意。
(二)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之目的、方法及預期之醫療效能。
(三)體細胞療法可能產生之併發症、副作用、危險及其處理方法。
(四)受試者於試驗施行期間中,可隨時無條件撤回同意,退出試驗。
但退出試驗後,醫院得提供與受試者已接受之試驗相關之必要追
蹤檢查;受試者退出試驗,將不影響醫病關係或醫療上的正當權
益。
(五)受試者隱私權之保障。
(六)其他維護受試者權益之相關事項。
三、受試者同意之獲取程序
(一)獲取同意前必須由計畫主持人或由主持人選定之研究人員親自向
受試候選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口頭說明,解釋同意書內容及答覆
有關之問題。
(二)經說明和答覆後,若可能受試者同意接受該體細胞療法之人體試
驗,應由其本人簽署同意書,在受試者本人無行為能力時,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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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查作業
一、行政初審
本署受理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計畫申請後,應即進行行政審查作業,
若所提計畫之文件內容有不足部分,應於收件後二週內通知申請機構
暨計畫主持人補送相關文件(補件通知格式如附件四)。
二、專家審查
(一)經初審齊備之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計畫申請案,由本署委請國內
外相關特殊醫學領域(並與該計畫主持人或機構無利益關係)二
位專家學者擔任評審。
(二)專家學者之評審意見及建議應於收文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如附件
)回覆本署。異議或建議儘量以切實之字句和言詞表達,避免主
觀泛貶或泛譽的辭句。
(三)專家審查重點如下:
1.該體細胞療法是否有合理之科學理論、研究背景?國內外是否
有相同或相類似之人體試驗案例已經完成或正在進行?此計畫
有何特殊學術意義或預期之療效性?
2.體細胞來源是屬同種自體(autologous)、同種異體(Allog-
eneic )或異種異體(Xenogeneic)?若屬後二者,是否可能
產生嚴重免疫問題,或其他副作用或危害?有否預防措施?
3.體細胞醫藥療品若屬生技公司產品,該公司是否有該產品之合
法證明?若體細胞之培養與醫療品配製在主持人機構之實驗室
執行,則實驗室之細胞產品操作程序是否妥善?
4.臨床作業部分是否適當?有否標準作業程序( SOP)之建立?
5.研究人員及主持人之資歷及專業訓練經驗是否足以執行該細胞
療法人體試驗,確保不會偏離預期成果,以保護受試者之權益
及安全?
6.細胞培養及配製步驟是否可避免細菌或病毒污染?有否使用優
良實驗室硬體設備及軟體標準操作程序( SOP)?
7.「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受試者同意書」是否合理?
8.對於使用之體細胞剩餘材料的處理方式,應說明如何處理。
三、本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核
(一)專家審查意見及計畫主持人答覆意見收齊後,應即提送本署醫事
審議委員會審查。
該會必要時,得邀請計畫主持人及主要研究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
問題。擔任評審之專家學者亦得列席提供意見並參加討論。
(二)本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應參酌專家之學術科技審查結果,慎重考量
該計畫對我國特殊疾病問題、醫學研究之推展及醫療科技企業之
重要性,研究結果可能之倫理、法律、社會衝擊,經開會聽取主
持人報告和專家之意見再討論後,將個別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計
畫核定為「照原計畫通過」、「修正後可通過」或「不通過」。
四、審查結果通知
人體試驗計畫經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查核定之後,應於七日內將審查結
果函復申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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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品質管控
一、執行進度報告
凡經核准進行的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計畫主持人應於核准後每六個
月一次向本署提出進度報告(執行情形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七),由本
署提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書面審議,以確定計畫是否順利進行。
二、危害事件報告
經核準之體細胞療法計畫,在執行期間若發生受試者死亡、嚴重副作
用、不良反應,或公共衛生上之重大風險者,主持人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向機構首長報告。如認為有安全之虞,應即停止計畫,並向主管
機關報告。
機構首長應即委派「機構內人體試驗委員會」進行事故原因之調查,
檢討並提出處理措施(包括中止試驗計畫)。並於一週內向本署提出
書面報告。
三、衛生主管機關監測
鑑於體細胞療法之新穎性與不確定性,衛生主管單位連同「機構內人
體試驗委員會」應隨時可以派員實地查核研究計畫之執行狀況,確定
是否依原訂計畫進行,以及受試者之權益是否確實受到保障。
四、執行成果報告
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計畫期程結束後三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備妥執
行成果報告書一式兩份,函送本署備查(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
在試驗計畫結束後,受試者若產生長期性的效果或副作用,亦應報告
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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