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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委辦及獎補助計畫相關規定辦
    理。

二、目的
    為增加社區長期照護資源與改善護理之家服務品質,鼓勵護理之家開
    發多元化照護服務,特於公開徵求辦理甄選獎補助設置社區日間照護
    及護理之家功能改造計畫。

三、獎助項目:
  (一)日間照護品質改善。
  (二)護理之家功能改造-開發多元化服務特殊照護型態與改善照護服
        務品質。

四、獎補助原則
  (一)申請單位:
        1.醫療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附設非精神科日間照護者)。
        2.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不含精神科及退輔會榮民醫院、本署
          所屬醫院)。
        3.護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不含精神護理之家)。
        4.以上單位均須已立案,且ㄧ年內未有違反相關法規紀錄者。
  (二)優先獎補助條件:
        1.護理之家評鑑合格者。
        2.長期照護機構資源較少地區,如苗栗縣(12鄉鎮無機構資源)
          、台南縣(10鄉鎮無機構資源)、高雄縣(11鄉鎮無機構資源
          )、屏東縣(14鄉鎮無機構資源)、台東縣(11鄉鎮無機構資
          源)、花蓮縣(6 鄉鎮無機構資源)等縣市優先獎補助設置。
        3.設置有失智床或單元照顧模式者。
        4.提供跨專業照護人力。

五、申請期限
    自民國99年1月10日至99年1月31日止。

六、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至99年12月15日止。

七、申請程序
  (一)請就本專案之獎補助項目擇一提出,申請項目應符合護理機構設
        置標準作業規劃。
  (二)申請計畫書格式。
        計畫書應以A4規格紙張左側裝訂一式八份,內容包括:
        1.申請單位名稱(全銜)。
        2.前言及目的(須包括:地域特性、經營管理自我評估)。
        3.實施內容及方法:
         (1)含設置地點及位置圖、空間規劃建築物平面圖(圖面不得小
            於A4紙張大小,並需標示正確比例及尺寸)、建築面積、總
            樓地板面積、修繕進度及完工日期..等;另床位及申請購置
            重大儀器設備之放置位置亦請標示。
         (2)明確說明服務模式、收案對象分析、需求評估工具、服務項
            目、流程及效益。
         (3)訂定照護成效指標(如返家率、再住院率、死亡率、佔床率
            等),每三個月統計資料一次。
        4.應說明預計購置設施項目與改善照護服務的用途。
        5.未來營運計畫:含經營管理目標、服務對象人次數、收費標準
          、服務內容、經營特色、宣傳行銷、自我評估指標與方法、永
          續經營績效分析等。
        6.人力資源管理:含組織結構圖、人力配置、人員履歷(含職稱
          、經歷、服務年資及相關證件影本)及其他可配合服務之相關
          人力資源等。
        7.預定進度(請以甘特圖表示)。
        8.經費需求(含預計購置設備項目、規格及營運概算明細表;空
          間改善以平方公尺成本單價為計算基礎)。
        9.預期效益及未來3年展望。
       10.其他應檢附資料(含申請機構開業執照、基本資料表、土地所
          有權狀影本,租賃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空間改造同意書等
          相關文件如附件1)。
  (三)符合前述規定之申請對象,應於申請期限內(99年 1月10日至99
        年 1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將計畫書一式八份送由地方衛
        生主管機關於99年2月28日前完成初審(初審審查表如附件1),
        核轉本署請專家審核通過後,通知申請人(獎補助款須俟99年度
        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撥補,如遭凍結或刪減,不能如期動支,得
        延後或調整變更經費或中止辦理支付)。

八、評分及評選評分以 100分為滿分(本署計畫審查表,如附件 2),平
    均達75分以上者始得推薦獎補助,以序位法順序及在預算額度內決定
    評選結果。

九、使用監督
  (一)受獎補助機構應於99年12月15日前,檢具經費收支明細表、原始
        憑證影本(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工程合約書及驗收證明書等)
        、財產增加單,一式二份送本署辦理核銷。
  (二)需配合本署考核指標,定期提供相關資料及獎補助項目之查核,
        有效期至少3年。
  (三)申請單位應配合於本署辦理之相關長期照護觀摩會中發表成果,
        及100年度上半年應辦理10家以上相關照護機構公開觀摩會。
  (四)其他未盡之事宜,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計畫結束應繳交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案(內容至少包括:成本效
        益分析、可行性模式建議及購置設備電子圖檔)。

十、獎補助方式依提報之專案計畫審定結果給予經費獎補助:
  (一)獎助額度:
        1.環境設施及硬體空間改善:上限200萬元。
        2.設備:上限200萬元。
        3.前兩項依照獎助項目,可同時申請,或分開申請。
  (二)應於接受獎補助後,持續在該地區提供照護服務至少 3年;未滿
        3年者應依開辦月數比率繳回獎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