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三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辦理護理機構評
鑑。
|
貳、評鑑目的
一、促進護理之家之安全、專業及舒適品質。
二、促進護理之家多元化特色發展。
三、提供民眾選擇護理之家的參考。
四、建立護理之家自我改善及持續品管之機制。
五、作為優先獎補助之參考。
|
參、辦理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主辦,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承辦。
|
肆、評鑑日期
99年 6月15日至99年10月31日止。
|
伍、評鑑委員之遴聘
由行政院衛生署遴聘具長期照護相關醫護、管理、環境專長之專家學
者擔任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評鑑。
|
陸、評鑑對象
一、新立案機構包含私立護理機構(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除
外)因故歇業由另一位負責人於原址重新開業者,即俗稱變更負責人
,經審查符合「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者,應接受本年度評鑑。
二、98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未合格機構與未參加98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
鑑之已立案護理機構,均應接受本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
三、經評定公告為合格之機構,在有效期間內,註銷評鑑合格資格、遷移
地址、重新開業,或經縣市衛生局進行督導考核,結果如有其他重大
變更者之護理機構。
|
柒、評鑑內容
依「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辦理。
|
捌、評鑑方式
一、資格審查:受評機構於公告期限內,逕至行政院衛生署網站(www.do
h.gov.tw)填寫基本資料表與自評表,並由縣市衛生局查證。
二、實地評鑑:
(一)經資格審查後,由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以月別及於實地評鑑日程前
10個工作天通知受評機構。受評機構所在地之縣市衛生局應派員
會同及協助交通安排,並提供必要之諮詢。
(二)實地評鑑進行程序:
1.護理之家負責人簡報。
2.實地查核、書面資料查閱及晤談。
3.綜合座談。
(三)實地評鑑時間:約 3小時。
|
玖、評鑑成績核算及評定原則
依「一般護理之家評鑑成績核算方式」(如附件)進行評量,並經評
定會議依「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進行評定,報行政院衛生署核定
。
|
拾、評鑑結果
一、評鑑通過者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並發給相關合格證明文件,並得以
公開方式表揚,及作為行政院衛生署推薦及補助或委辦業務之優先對
象。
二、評鑑通過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須重新接受評鑑,有效期內依法由縣市
衛生局進行年度督導考核。
三、評鑑通過者,於有效期間內,如不符合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發生重大
違規事件或定期督導考核輔導結果為不合格者,得註銷資格。前項所
稱發生重大違規事件之處理與認定,由縣市衛生局初審,行政院衛生
署複審。
四、經評鑑合格之護理機構,如發生上述註銷資格、重新開業、遷移地址
、私立護理機構變更負責人(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除外
),應重新接受評鑑。
五、護理機構擴床、私立護理機構如變更名稱,但負責人未變更者,應由
衛生局進行督導考核,結果如有其他重大變更者,應要求其重新接受
評鑑。
六、重新接受評鑑者,評鑑成績雖達合格基準之合格以上(含優等或特優
),僅得評定公告為合格(甲)。
七、受評機構對評鑑成績有疑義時,應於收文後一週內提出申覆,逾期不
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