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5日

所有條文

研究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取得研究對象之同意:

一、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之公共政策成效評
    估研究。

二、自合法之生物資料庫取得之去連結或無法辨識特定個人之資料、檔案
    、文件、資訊或檢體進行研究。但不包括涉及族群或群體利益者。

三、研究屬最低風險,對研究對象之可能風險不超過未參與研究者,且免
    除事先取得同意並不影響研究對象之權益。

四、研究屬最低風險,對研究對象之可能風險不超過未參與研究者,不免
    除事先取得研究對象同意則無法進行,且不影響研究對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