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倫理審查委員會得簡易程序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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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之實施,對於研究對象所可能引發之生理、心理、社會之危險或
不適之或然率,不高於日常生活之遭遇或例行性醫療處置之風險,並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倫理審查委員會得以簡易程序審查:

一、自體重50公斤以上之成年人,採集手指、腳跟、耳朵或靜脈血液,且
    採血總量八週內不超過 320毫升,每週採血不超過二次,且每次採血
    不超過20毫升。

二、以下列非侵入性方法採集研究用人體檢體:
  (一)以不損傷外形的方式收集頭髮、指甲或體表自然脫落之皮屑。
  (二)收集因例行照護需要而拔除之恆齒。
  (三)收集排泄物和體外分泌物,如汗液等。
  (四)非以套管取得唾液,但使用非刺激方式、咀嚼口香糖、蠟或施用
        檸檬酸刺激舌頭取得唾液。
  (五)以一般洗牙程序或低於其侵犯性範圍之程序採集牙齦上或牙齦內
        之牙菌斑及牙結石。
  (六)以刮取或漱口方式,自口腔或皮膚採集黏膜或皮膚細胞。
  (七)以蒸氣吸入後收集之痰液。
  (八)其他非以穿刺、皮膚切開或使用器械置入人體方式採集檢體。

三、使用下列非侵入性方法收集資料。使用之醫療器材,須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上市,且不包括使用游離輻射、微波、全身麻醉或鎮靜劑等方
    式。
  (一)使用於研究對象體表或一段距離之感應器,不涉及相當能量的輸
        入或侵犯研究對象隱私。
  (二)測量體重或感覺測試。
  (三)核磁共振造影。
  (四)心電圖、腦波圖、體溫、自然背景輻射偵測、視網膜電圖、超音
        波、診斷性紅外線造影、杜卜勒血流檢查及心臟超音波。
  (五)依研究對象年齡、體重和健康情形所為之適度運動、肌力測試、
        身體組織成分評估與柔軟度測試。
  (六)其他符合本款規定之非侵入性方法。

四、使用臨床常規治療或診斷之病歷,含個案報告之研究。但不含人類後
    天性免疫不全病毒( HIV)陽性患者之病歷。

五、以研究為目的所蒐集之錄音、錄影或影像資料。但不含可辨識或可能
    影響研究對象工作、保險、財務及社會關係之資料。

六、研究個人或群體特質或行為,但不含造成個人或族群歧視之潛在可能
    者。

七、已審查通過之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該研究已不再收錄新個案,且所收錄之研究對象均已完成所有相
        關的研究試驗,惟仍須長期追蹤。
  (二)未能於原訂計畫期間達成收案數,僅展延計畫期間,未再增加個
        案數,且無新增之危險性。
  (三)僅限於接續前階段研究之後續資料分析。

八、自合法生物資料庫取得之去連結或無法辨識特定個人之資料、檔案、
    文件、資訊或檢體進行研究。但不包括涉及族群或群體利益者。

九、審查會承接其他合法審查會通過之研究計畫,得以簡易審查程序追認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