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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實驗室(以下簡稱LDTs實驗室)任職之人員
    ,具二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經任職單位提供執行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以上證明者,其參加訓練資格及應完成之訓練課程與時數,如附件一
    。

二、訓練課程之辦理單位,應檢具課程內容、授課講師學經歷、辦理時間
    、地點、訓練學分證明格式等相關資料,於訓練課程辦理前向衛生福
    利部(下稱本部)申請認可後,始得辦理;辦理訓練課程單位應於訓
    練課程辦理完畢三個月內,檢附學員名冊至本部備查。得辦理LDTs實
    驗室人員訓練課程單位如附件二。

三、辦理訓練課程之授課講師,應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一)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者。
    (二)本部甄審通過之專科醫師,並曾任教學醫院之專任主治醫師,
          具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
    (三)曾任職教學醫院之醫事檢驗師,具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
    (四)實驗室開發檢測使用之相關儀器設備或生物資訊軟體廠商操作
          訓練合格人員。
    (五)非前四項之專業人士,應檢附學經歷資料於開課前向本部申請
          認可。

四、訓練課程之辦理單位,應發予完成課程者訓練課程學分證明,格式如
    附件三。

五、醫療機構向本部申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證,或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關認證資格之實驗室或醫事檢驗所
    為之者,應檢附實驗室設置人員之訓練課程學分證明,但以計畫申請
    日前3年內所發給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