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展延、變更、移轉、停止營運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依據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為利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
    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稱機構)申請設置人體生物資料庫作業
    之參考,以及人體生物資料庫後續展延、變更、移轉及停止營運等作
    業之依循,彙整申請作業所需之相關資料,特編製本須知以利相關作
    業之受理及機構參考。

貳、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人體生物資料庫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
    件,第7頁)

參、受理申請時間
    全年度受理申請。

肆、申請程序
    一、表件下載:
        至衛生福利部官方網站下載(網址:https://dep.mohw.gov.tw/
        DOMA/mp-106.html;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首頁/醫事業務生醫科技
        及器官捐贈/業務資訊/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專區),或向衛生
        福利部醫事司洽索。索取地點: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函索者,請檢附A4大小信封,註明函索「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
        許可申請表」,並附貼足掛號郵票及書明收信人姓名及地址之掛
        號回郵信封。
    二、繳費:
        申請機構應依「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費收費標準」(附錄一)繳
        納規費,審查費請以郵政匯票(受款人:衛生福利部)繳費,凡
        申請案件完成登錄掛號手續後,規費款項即解繳國庫,概不得申
        請退費。
    三、送件:
        申請機構於申請案提出時,請將郵政匯票(匯票收據請自行留存
        )連同申請文件檢齊後,一律通訊申請,文件請以掛號郵寄至衛
        生福利部(地址: 115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並請
        註明「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小組)收」。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洽詢電話:(02)8590-7313。

伍、申請類型
    一、設置許可申請:
        (一)申請資格:
              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稱機
              構)符合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者
              ,得申請設置生物資料庫。
        (二)申請文件:
              1.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申請表。(附表一)
              2.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計畫書:(附表二)內容應包括下
                列:
               (1)機構及生物資料庫之基本資料。
               (2)設置期程。
               (3)預計採集、保存之生物檢體種類、數量及相關資料、
                  資訊。
               (4)倫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委員名單。
               (5)生物資料庫組織、人員、運作管理及相關作業程序。
               (6)生物資料庫之設施、設備與保存場所之平面簡圖及有
                  關之環境管制與監控。
               (7)生物檢體及有關資料、資訊之處理作業程序。
               (8)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9)參與者同意書內容及權益保障措施。
              (10)參與者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
                  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之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之規範
                  。
              (11)商業運用利益回饋相關規範。
        (三)審查方式:
              1.書面審查: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申請資料經衛生福利部審查後
                ,仍需補件者,將以行文通知申請機構補件,申請機構
                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完成,並以補件一次為原則;未能於
                期限內完成補件者,得檢具理由來函申請展延補件,展
                延補件時間至多 100日(日曆日),並以申請展延一次
                為限,如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補件,或逾期未完成補
                件者,以函復無法審查,故予以結案。
              2.實地勘驗:
                申請案經書面審查後,有實地勘驗必要者,由主管機關
                行文通知實地勘驗相關事宜。實地勘驗後須修正缺失者
                ,應於接獲缺失改善意見函文翌日起14日內檢送改善報
                告或計畫書複審,複審得視需要進行現場複查;未於規
                定期限內補件者,函復不予許可結案。
        (四)審查結果:
              經通過主管機關審查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明。
    二、許可效期展延申請:
        (一)申請資格:
              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者,於效期屆滿六
              個月前,應申請展延許可效期。
        (二)申請文件:
              1.人體生物資料庫許可效期展延申請表。(附表三)
              2.原許可證明影本。
              3.許可證明效期內通過查核之證明。
              4.設置計畫書所記載之事項有變更,其變更後設置計畫書
                。
              5.人體生物資料庫展延許可自評及審查表:(附表四)內
                容應包括人體生物資料庫展延許可自評內容。
        (三)審查方式:
              申請案之文件經書面審查後,有實地勘驗必要者,由主管
              機關行文通知實地勘驗相關事宜。實地勘驗後尚須修正缺
              失者,應於接獲缺失改善意見函文翌日起14日內檢送缺失
              改善報告或計畫書複審,複審得視需要進行現場複查;未
              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函復不准予展延效期,故予以結案
              。
        (四)審查結果:
              機構通過審查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展延許可證明。未
              獲展延效期核准者,其生物檢體及其他生物資料庫儲存之
              資料、資訊,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 23條第1項規
              定,應予銷毀。
    三、申請設置許可記載事項變更
        (一)申請資格:
              1.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下列核定事項
                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1)生物醫學主管或資訊主管。
               (2)生物檢體、資料或資訊保存處所。
               (3)參與者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
                  改或受其他侵害情勢時之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之規範
                  。
               (4)參與者同意書。
               (5)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2.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下列核定事項
                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進行申請備查:
               (1)設置者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2)生物資料庫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3)門牌經戶政機關整編。
        (二)申請文件:
              1.人體生物資料庫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申請表。(附表
                五)
              2.檢附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證明文件影本。
              3.原許可證明影本。
        (三)審查方式:
              1.書面審查:
                經主管機關審查後通知須補件者,申請機構應於規定之
                期限內完成,並以補件一次為原則;未能於期限內完成
                補件者,得檢具理由來函申請展延補件,展延補件時間
                至多 100日(日曆日),並以申請展延一次為限,如未
                能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補件,或逾期未完成補件者,以函
                復無法審查,故予以結案。
              2.實地勘驗:
                生物檢體保存地點變更申請案,申請案經書面審查後,
                有實地勘驗必要者,由主管機關行文通知實地勘驗相關
                事宜。實地勘驗後尚須修正缺失者,應於接獲缺失改善
                意見函文翌日起14日內檢送缺失改善報告或計畫書複審
                ,複審得視需要現場複查;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函
                復不准予變更生物檢體保存處所。
        (四)審查結果: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許可證明
              。
    四、全部或部分移轉申請
        (一)申請資格:
              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申請全部移轉、
              部分移轉者。
        (二)申請文件:
              1.人體生物資料庫移轉許可申請表。(附表六)
              2.轉出機構原設置許可證明影本。
              3.轉入機構之資格證明文件。
              4.人體生物資料庫移轉計畫書:(附表七)內容應包括下
                列項目:
               (1)移轉資料範圍及期程規劃。
               (2)檢體、資料及資訊傳送方式與安全性考量。
               (3)轉入機構配合移轉擬增加或變更事項。
               (4)參與者同意書內容及權益保障措施。
               (5)商業運用利益回饋相關規範。
        (三)審查方式:
              1.書面審查:
                經主管機關審查後通知須補件者,申請機構應於規定之
                期限內完成,並以補件一次為原則;未能於期限內完成
                補件者,得檢具理由來函申請展延補件,展延補件時間
                至多 100日(日曆日),並以申請展延一次為限,如未
                能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補件,或逾期未完成補件者,以函
                復無法審查,故予以結案。
              2.實地勘驗:
                經書面審查後,有實地勘驗必要者,由主管機關行文通
                知實地勘驗相關事宜。實地勘驗後尚須修正缺失者,應
                於接獲缺失改善意見函文翌日起14日內檢送改善報告或
                計畫書複審,複審得視需要進行現場複查;未於規定期
                限內補件者,以函復不准予轉移。
        (四)審查結果:
              機構通過審查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轉入機構設置許可證明
              。
    五、停止營運申請
        (一)申請資格:
              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申請停止營運者
              。
        (二)申請文件:
              1.人體生物資料庫停止營運申請表。(附表八)
              2.後續處理計畫書:(附表九)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生物檢體銷毀之處理規劃。
               (2)生物檢體相關資料、資訊銷毀之處理規劃。
               (3)檢附文件清單如下:
                A.原設置許可證明影本。
                B.最近一次核定之設置計畫書(含參與者同意書)及核
                  定函。
                C.生物資料庫保存生物檢體種類、數量及清冊。
        (三)審查方式:
              書面審查:經主管機關審查後通知須補件者,申請機構應
              於規定之期限內完成,並以補件一次為原則;未能於期限
              內完成補件者,得檢具理由來函申請展延補件,展延補件
              時間至多 100日(日曆日),並以申請展延一次為限,如
              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補件,或逾期未完成補件者,以函
              復無法審查,故予以結案。
        (四)審查結果:
              機構通過審查者,函覆機構同意停止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