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依據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為利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
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稱機構)申請設置人體生物資料庫作業
之參考,以及人體生物資料庫後續展延、變更、移轉及停止營運等作
業之依循,彙整申請作業所需之相關資料,特編製本須知以利相關作
業之受理及機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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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人體生物資料庫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
件,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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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受理申請時間
全年度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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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程序
一、表件下載:
至衛生福利部官方網站下載(網址:https://dep.mohw.gov.tw/
DOMA/mp-106.html;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首頁/醫事業務生醫科技
及器官捐贈/業務資訊/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專區),或向衛生
福利部醫事司洽索。索取地點: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函索者,請檢附A4大小信封,註明函索「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
許可申請表」,並附貼足掛號郵票及書明收信人姓名及地址之掛
號回郵信封。
二、繳費:
申請機構應依「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費收費標準」(附錄一)繳
納規費,審查費請以郵政匯票(受款人:衛生福利部)繳費,凡
申請案件完成登錄掛號手續後,規費款項即解繳國庫,概不得申
請退費。
三、送件:
申請機構於申請案提出時,請將郵政匯票(匯票收據請自行留存
)連同申請文件檢齊後,一律通訊申請,文件請以掛號郵寄至衛
生福利部(地址: 115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並請
註明「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小組)收」。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洽詢電話:(02)859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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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類型
一、設置許可申請:
(一)申請資格:
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稱機
構)符合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者
,得申請設置生物資料庫。
(二)申請文件:
1.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申請表。(附表一)
2.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計畫書:(附表二)內容應包括下
列:
(1)機構及生物資料庫之基本資料。
(2)設置期程。
(3)預計採集、保存之生物檢體種類、數量及相關資料、
資訊。
(4)倫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委員名單。
(5)生物資料庫組織、人員、運作管理及相關作業程序。
(6)生物資料庫之設施、設備與保存場所之平面簡圖及有
關之環境管制與監控。
(7)生物檢體及有關資料、資訊之處理作業程序。
(8)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9)參與者同意書內容及權益保障措施。
(10)參與者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
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之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之規範
。
(11)商業運用利益回饋相關規範。
(三)審查方式:
1.書面審查: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申請資料經衛生福利部審查後
,仍需補件者,將以行文通知申請機構補件,申請機構
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完成,並以補件一次為原則;未能於
期限內完成補件者,得檢具理由來函申請展延補件,展
延補件時間至多 100日(日曆日),並以申請展延一次
為限,如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補件,或逾期未完成補
件者,以函復無法審查,故予以結案。
2.實地勘驗:
申請案經書面審查後,有實地勘驗必要者,由主管機關
行文通知實地勘驗相關事宜。實地勘驗後須修正缺失者
,應於接獲缺失改善意見函文翌日起14日內檢送改善報
告或計畫書複審,複審得視需要進行現場複查;未於規
定期限內補件者,函復不予許可結案。
(四)審查結果:
經通過主管機關審查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明。
二、許可效期展延申請:
(一)申請資格:
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者,於效期屆滿六
個月前,應申請展延許可效期。
(二)申請文件:
1.人體生物資料庫許可效期展延申請表。(附表三)
2.原許可證明影本。
3.許可證明效期內通過查核之證明。
4.設置計畫書所記載之事項有變更,其變更後設置計畫書
。
5.人體生物資料庫展延許可自評及審查表:(附表四)內
容應包括人體生物資料庫展延許可自評內容。
(三)審查方式:
申請案之文件經書面審查後,有實地勘驗必要者,由主管
機關行文通知實地勘驗相關事宜。實地勘驗後尚須修正缺
失者,應於接獲缺失改善意見函文翌日起14日內檢送缺失
改善報告或計畫書複審,複審得視需要進行現場複查;未
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函復不准予展延效期,故予以結案
。
(四)審查結果:
機構通過審查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展延許可證明。未
獲展延效期核准者,其生物檢體及其他生物資料庫儲存之
資料、資訊,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 23條第1項規
定,應予銷毀。
三、申請設置許可記載事項變更
(一)申請資格:
1.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下列核定事項
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1)生物醫學主管或資訊主管。
(2)生物檢體、資料或資訊保存處所。
(3)參與者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
改或受其他侵害情勢時之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之規範
。
(4)參與者同意書。
(5)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2.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下列核定事項
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進行申請備查:
(1)設置者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2)生物資料庫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3)門牌經戶政機關整編。
(二)申請文件:
1.人體生物資料庫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申請表。(附表
五)
2.檢附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證明文件影本。
3.原許可證明影本。
(三)審查方式:
1.書面審查:
經主管機關審查後通知須補件者,申請機構應於規定之
期限內完成,並以補件一次為原則;未能於期限內完成
補件者,得檢具理由來函申請展延補件,展延補件時間
至多 100日(日曆日),並以申請展延一次為限,如未
能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補件,或逾期未完成補件者,以函
復無法審查,故予以結案。
2.實地勘驗:
生物檢體保存地點變更申請案,申請案經書面審查後,
有實地勘驗必要者,由主管機關行文通知實地勘驗相關
事宜。實地勘驗後尚須修正缺失者,應於接獲缺失改善
意見函文翌日起14日內檢送缺失改善報告或計畫書複審
,複審得視需要現場複查;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函
復不准予變更生物檢體保存處所。
(四)審查結果: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許可證明
。
四、全部或部分移轉申請
(一)申請資格:
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申請全部移轉、
部分移轉者。
(二)申請文件:
1.人體生物資料庫移轉許可申請表。(附表六)
2.轉出機構原設置許可證明影本。
3.轉入機構之資格證明文件。
4.人體生物資料庫移轉計畫書:(附表七)內容應包括下
列項目:
(1)移轉資料範圍及期程規劃。
(2)檢體、資料及資訊傳送方式與安全性考量。
(3)轉入機構配合移轉擬增加或變更事項。
(4)參與者同意書內容及權益保障措施。
(5)商業運用利益回饋相關規範。
(三)審查方式:
1.書面審查:
經主管機關審查後通知須補件者,申請機構應於規定之
期限內完成,並以補件一次為原則;未能於期限內完成
補件者,得檢具理由來函申請展延補件,展延補件時間
至多 100日(日曆日),並以申請展延一次為限,如未
能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補件,或逾期未完成補件者,以函
復無法審查,故予以結案。
2.實地勘驗:
經書面審查後,有實地勘驗必要者,由主管機關行文通
知實地勘驗相關事宜。實地勘驗後尚須修正缺失者,應
於接獲缺失改善意見函文翌日起14日內檢送改善報告或
計畫書複審,複審得視需要進行現場複查;未於規定期
限內補件者,以函復不准予轉移。
(四)審查結果:
機構通過審查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轉入機構設置許可證明
。
五、停止營運申請
(一)申請資格:
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申請停止營運者
。
(二)申請文件:
1.人體生物資料庫停止營運申請表。(附表八)
2.後續處理計畫書:(附表九)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生物檢體銷毀之處理規劃。
(2)生物檢體相關資料、資訊銷毀之處理規劃。
(3)檢附文件清單如下:
A.原設置許可證明影本。
B.最近一次核定之設置計畫書(含參與者同意書)及核
定函。
C.生物資料庫保存生物檢體種類、數量及清冊。
(三)審查方式:
書面審查:經主管機關審查後通知須補件者,申請機構應
於規定之期限內完成,並以補件一次為原則;未能於期限
內完成補件者,得檢具理由來函申請展延補件,展延補件
時間至多 100日(日曆日),並以申請展延一次為限,如
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補件,或逾期未完成補件者,以函
復無法審查,故予以結案。
(四)審查結果:
機構通過審查者,函覆機構同意停止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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