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西藥販賣業者及西藥製造業者,購存或售賣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應將藥
品名稱、數量,詳列簿冊,以備檢查。管制藥品並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標籤,應載明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
前項管制藥品應憑領受人之身分證明並將其姓名、地址、統一編號及所領
受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處方箋保存之,以備檢查。
管制藥品之處方及調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刪除)

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刪除)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
使用管制藥品。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
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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