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四條規定,並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受獎勵者,得頒給獎狀或獎金 ,獎金額度依下列標準計點核給之獎金: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款之條件者:六十點至一百點。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條件者:五十點至八十點。 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至第八款條件之一者:三十點至七十點。 四、符合第四條第九款之條件者:二十點至五十點。 每點獎金之數額,按年由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