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所有條文

  為建立醫療用酒精供應制度,以利醫藥衛生事業之發展,依臺灣省內菸
  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藥用酒精之製造、供應、使用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藥用酒精,指經中央衛生機關檢驗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
  ,供醫療衛生有關之消毒、防腐、製造藥品及科學實驗者為限。

  藥用酒精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以下簡稱公賣局)負責製造,由行政院
  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下簡稱管制藥品管理局)負責核配供應。
  前項藥用酒精之供應,分瓶裝及散裝二種。

  瓶裝藥用酒精由管制藥品管理局代售商經銷之。
  藥局或經營藥品零售之西藥販賣業申請為前項之代售商者,應檢具藥局
  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送請直轄市之區衛生所或縣(市)衛生局
  核章後,連同申請書(如附件一)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許可證。
附件一
藥用酒精代售商申請書
    本藥局、藥商擬申請為貴局藥用酒精代售商,並願遵守藥用酒精供應
管理辦法之規定,如有違反,願受處罰,檢送藥局、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
一份(背面由當地衛生局驗章證明),敬請核發許可證。
    此致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局
                        藥  名稱:
                          商
                        負責人:    簽章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製藥廠商(包括動物用藥品製造者)需用散裝藥用酒精,應先填具申請
  書(如附件二),檢同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及其影印本各一張,
  送請管制藥品管理局登記。
  附件二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
          製藥廠商購用藥用酒精登記申請書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廠  商│              │地  址│              │
│名  稱│              │      │              │
├───┼───────┼───┼───────┤
│藥商許│              │負責人│              │
│可執照│              │      │              │
│或工廠│              │      │              │
│登記證│              │      │              │
│書    │    字第    號│姓  名│              │
├───┼───────┼───┼───────┤
│藥品許│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可  證│    字第    號│限    │至  年  月  日│
│      │              │      │止            │
├───┼───────┴───┴───────┤
│藥品許│                                      │
│可證展│                                      │
│延期限│                                      │
├───┼───┬──┬───┬────┬───┤
│製造名│生產計│處方│藥用酒│每月需要│銷售情│
│稱    │畫    │    │精配合│用量酒精│形    │
│      │      │    │比  例│數量(公│      │
│      │      │    │      │升)    │      │
├───┼───┼──┼───┼────┼───┤
│      │      │    │      │        │      │
├───┼───┼──┼───┼────┼───┤
│製  法│      │    │      │        │      │
│  及  │      │    │      │        │      │
│藥用酒│      │    │      │        │      │
│精用途│      │    │      │        │      │
└───┴───┴──┴───┴────┴───┘
說明:(1) 申請書所載各項非經核准,不得變更。
      (2) 製品名稱產銷情形、製法及用途,請詳細填明,為日後審核各
          項報表之依據。
製藥廠商(印章)              負責人簽章

  製藥廠商經核准登記後,於每次申購散裝藥用酒精時,應填具申購單(
  如附件三),送請管制藥品管理局核辦。其申購數量與登記申請書所載
  不符時,應另檢同證明文件敘明原因,或重行辦理申請登記。
  前項藥用酒精,應依登記申請書所載用途使用,非經核准,不得變更。
附件三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
                 藥用酒精申購單
               ────────
                   年  月  日
購戶名稱ˍˍˍˍˍˍˍˍ代售商字號
                        或購代號  ˍˍˍˍˍˍˍˍ
地    址ˍˍˍˍˍˍˍˍ電      話ˍˍˍˍˍˍˍˍ
┌─────┬────┬────┬────┬──┐
│ 製品名稱 │申購數量│配售數量│        │    │
│(此欄僅限│(公升或│(此欄由│備    註│ 函 │
│製藥廠商填│瓶)    │本局填寫│        │ 索 │
│寫如不敷用│        │)      │        │ 月 │
│另附清單)│        │        │        │ 報 │
├─────┼────┼────┼────┤ 表 │
├─────┼────┼────┼────┤ 請 │
├─────┼────┼────┼────┤ 註 │
├─────┼────┼────┼────┤ 明 │
├─┬───┴────┴──┬─┼────┼──┤
│機│                      │負│        │    │
│關│                      │  │        │    │
│團│                      │責│        │    │
│體│                      │  │        │    │
│印│                      │人│        │    │
│信│                      │  │        │    │
│關│                      │簽│        │    │
│防│                      │  │        │    │
│或│                      │章│        │    │
│醫│                      │  │        │    │
│院│                      │  │        │    │
│藥│                      │  │        │    │
│商│                      │  │        │    │
│圖│                      │  │        │    │
│記│                      │  │        │    │
└─┴───────────┴─┴────┴──┘

  醫院需用散裝藥用酒精,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四),私立醫院並應檢
  送醫院開業執照影印本一張,送管制藥品管理局核准登記。每次申購,
  應備函或填具申購單,送請管制藥品管理局核辦。
附件四
醫院需用藥用酒精登記申請書
    本院現有病床      床,每月需用藥用酒精      公
升,並願遵守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之規定;如有違反願受處罰。檢送醫
院開業執照影印本乙份,敬請准予申購。
    此致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醫院名稱
                                      簽章
                        負責人姓名
                                    年    月    日
地址:    縣      區          路
                  鎮    里          段    巷    號
          市      鄉          街

  開業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獸醫師、藥師或藥劑生需用瓶裝藥用酒精
  者,得經由其直轄市、縣(市)公會,造具名冊(如附件五)向管制藥
  品管理局申購。
附件五
        公會申購藥用酒精會員名冊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公會名稱:  地址:    單位:瓶(500 公撮)第    頁
┌─────┬───┬────┬───┬───┐
│診所或藥局│執業者│執業執照│數  量│備  註│
│名      稱│姓  名│字    號│      │      │
├─────┼───┼────┼───┼───┤
├─────┼───┼────┼───┼───┤
├─────┼───┼────┼───┼───┤
├─────┼───┼────┼───┼───┤
├─────┼───┼────┼───┼───┤
├─────┼───┼────┼───┼───┤
├─────┼───┼────┼───┼───┤
├─────┼───┼────┼───┼───┤
├─────┼───┼────┼───┼───┤
├─────┼───┼────┼───┼───┤
├─────┼───┼────┼───┼───┤
└─────┴───┴────┴───┴───┘
說明:1.本名冊經公會加蓋圖記後可免行文,務請逐項填明。
      2.每次造具名冊一份送本局申購。
公會圖記            理事長            經辦人

  學校、科學研究單位及其他有關醫療衛生機構需用散裝藥用酒精,應備
  函或填具申購單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購。

  軍事機關為醫療衛生,或實驗需用散裝藥用酒精,應由國防部指定審核
  單位核轉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
  前項酒精之使用,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負責監督。

  瓶裝藥用酒精以供應代售商及第九條規定之對象為限。申請配售散裝藥
  用酒精,每次應在六十公升以上,不滿六十公升者,應逕向代售商洽購
  瓶裝藥用酒精。

  代售商申購瓶裝藥用酒精,應填具申購單,載明申購數量(以打為單位
  ),每次不得超過五十打,每月以四次為限。但有特別原因經管制藥品
  管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藥用酒精應存放於通風良好及有消防設備之場所,並須與危險性或易燃
  性物品隔離,以策安全。

  代售商經銷瓶裝藥用酒精應以瓶為單位,並須遵守公賣局所定之瓶裝價
  格,不得將加封或黏貼於容器上之憑證、標籤開拆或變更。

  代售商經銷之瓶裝藥用酒精,不得委託他人銷售。

  購買瓶裝藥用酒精在三瓶(一.五公升)以上者,代售商應登記其姓名
  、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按月向管制藥品管理局報告銷售情形
  時,在月報表(如附件六)內記載明白;購買者為機關、團體、醫院、
  診所者,應於月報表加蓋圖記。
  個人購買瓶裝藥用酒精,每次不得逾六瓶。非居住該直轄市、縣(市)
  之人,每次以二瓶為限。
  機關、團體、醫院、診所購買瓶裝藥用酒精十打以上者,代售商應向其
  索取用途證明文件,隨同月報表送管制藥品管理局查核。
附件六
          代售商經銷瓶裝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代售商名稱:          地址:            第    頁
┌─┬───┬───┬─────┬────┬─┐
│日│購主機│購主負│          │購買數量│用│
│  │關團體│責人或│地      址│單位:瓶│途│
│  │醫院或│承辦人│          │( 500公│及│
│  │診所名│身份證│          │撮)    │備│
│期│稱    │號  碼│          │        │註│
├─┼───┼───┼─────┼────┼─┤
├─┼───┼───┼─────┼────┼─┤
├─┼───┼───┼─────┼────┼─┤
├─┼───┼───┼─────┼────┼─┤
├─┼───┼───┼─────┼────┼─┤
├─┼───┼───┼─────┼────┼─┤
├─┴───┼───┼─────┼────┼─┤
│上月份結存│      │本月份登記│        │  │
│          │      │購買三瓶以│      瓶│  │
│數      量│    瓶│上銷售總量│        │  │
├─────┼───┼─────┼────┼─┤
│本月份購入│      │本月份一次│        │  │
│          │      │購買二瓶以│        │  │
│數      量│    瓶│下銷售總量│      瓶│  │第
│          │      ├─────┼────┼─┤一
│          │      │本月份結存│        │  │聯
│          │      │總      量│      瓶│  │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應於月底總結,除第一聯由代售商留存外,
          其餘第三聯按月逕送本局查核。
          其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送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衛生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分局追蹤查核。
      (2) 凡購買瓶裝藥用酒精三瓶以上者,均請詳細登記。
代售商(印章)                  負責人簽章
          代售商經銷瓶裝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代售商名稱:          地址:            第    頁
┌─┬───┬───┬─────┬────┬─┐
│日│購主機│購主負│          │購買數量│用│
│  │關團體│責人或│地      址│單位:瓶│途│
│  │醫院或│承辦人│          │( 500公│及│
│  │診所名│身份證│          │撮)    │備│
│期│稱    │號  碼│          │        │註│
├─┼───┼───┼─────┼────┼─┤
├─┼───┼───┼─────┼────┼─┤
├─┼───┼───┼─────┼────┼─┤
├─┼───┼───┼─────┼────┼─┤
├─┼───┼───┼─────┼────┼─┤
├─┼───┼───┼─────┼────┼─┤
├─┴───┼───┼─────┼────┼─┤
│上月份結存│      │本月份登記│        │  │
│          │      │購買三瓶以│      瓶│  │
│數      量│    瓶│上銷售總量│        │  │
├─────┼───┼─────┼────┼─┤
│本月份購入│      │本月份一次│        │  │
│          │      │購買二瓶以│        │  │
│數      量│    瓶│下銷售總量│      瓶│  │第
│          │      ├─────┼────┼─┤二
│          │      │本月份結存│        │  │聯
│          │      │總      量│      瓶│  │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應於月底總結,除第一聯由代售商留存外,
          其餘三聯按月逕送本局查核。其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
          送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分局追蹤查核
          。
      (2) 凡購買瓶裝藥用酒精三瓶以上者,均請詳細登記。
代售商(印章)              負責人簽章
          代售商經銷瓶裝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代售商名稱:          地址:            第    頁
┌─┬───┬───┬─────┬────┬─┐
│日│購主機│購主負│          │購買數量│用│
│  │關團體│責人或│地      址│單位:瓶│途│
│  │醫院或│承辦人│          │( 500公│及│
│  │診所名│身份證│          │撮)    │備│
│期│稱    │號  碼│          │        │註│
├─┼───┼───┼─────┼────┼─┤
├─┼───┼───┼─────┼────┼─┤
├─┼───┼───┼─────┼────┼─┤
├─┼───┼───┼─────┼────┼─┤
├─┼───┼───┼─────┼────┼─┤
├─┼───┼───┼─────┼────┼─┤
├─┴───┼───┼─────┼────┼─┤
│上月份結存│      │本月份登記│        │  │
│          │      │購買三瓶以│      瓶│  │
│數      量│    瓶│上銷售總量│        │  │
├─────┼───┼─────┼────┼─┤
│本月份購入│      │本月份一次│        │  │
│          │      │購買二瓶以│        │  │
│數      量│    瓶│下銷售總量│      瓶│  │第
│          │      ├─────┼────┼─┤三
│          │      │本月份結存│        │  │聯
│          │      │總      量│      瓶│  │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應於月底總結,除第一聯由代售商留存外,
          其餘三聯按月逕送本局查核。其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
          送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分局追蹤查核。
      (2) 凡購買瓶裝藥用酒精三瓶以上者,均請詳細登記。
代售商(印章)              負責人簽章
          代售商經銷瓶裝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代售商名稱:          地址:            第    頁
┌─┬───┬───┬─────┬────┬─┐
│日│購主機│購主負│          │購買數量│用│
│  │關團體│責人或│地      址│單位:瓶│途│
│  │醫院或│承辦人│          │( 500公│及│
│  │診所名│身份證│          │撮)    │備│
│期│稱    │號  碼│          │        │註│
├─┼───┼───┼─────┼────┼─┤
├─┼───┼───┼─────┼────┼─┤
├─┼───┼───┼─────┼────┼─┤
├─┼───┼───┼─────┼────┼─┤
├─┼───┼───┼─────┼────┼─┤
├─┼───┼───┼─────┼────┼─┤
├─┴───┼───┼─────┼────┼─┤
│上月份結存│      │本月份登記│        │  │
│          │      │購買三瓶以│      瓶│  │
│數      量│    瓶│上銷售總量│        │  │
├─────┼───┼─────┼────┼─┤
│本月份購入│      │本月份一次│        │  │
│          │      │購買二瓶以│        │  │
│數      量│    瓶│下銷售總量│      瓶│  │第
│          │      ├─────┼────┼─┤四
│          │      │本月份結存│        │  │聯
│          │      │總      量│      瓶│  │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應於月底總結,除第一聯由代售商留存外,
          其餘三聯按月逕送本局查核。其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
          送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分局追蹤查核。
      (2) 凡購買瓶裝藥用酒精三瓶以上者,均請詳細登記。
代售商(印章)              負責人簽章

  製藥廠商使用散裝藥用酒精,應備置帳冊(如附件七),覈實記載,並
  按月填具月報表(如附件八)送管制藥品管理局審核。
附件七
        製藥廠商購用藥用酒精明細帳
       ──────────────
製品名稱:        單位:公升              第    頁
┌─┬─┬─┬─┬─────┬─────┬───┐
│年│月│日│摘│ 藥用酒精 │ 生產成品 │      │
│  │  │  │要├─┬─┬─┼──┬──┤備  註│
│  │  │  │  │購│支│結│生產│銷售│      │
│  │  │  │  │入│用│存│ 量 │ 量 │      │
├─┼─┼─┼─┼─┼─┼─┼──┼──┼───┤
├─┼─┼─┼─┼─┼─┼─┼──┼──┼───┤
├─┼─┼─┼─┼─┼─┼─┼──┼──┼───┤
├─┼─┼─┼─┼─┼─┼─┼──┼──┼───┤
├─┼─┼─┼─┼─┼─┼─┼──┼──┼───┤
├─┼─┼─┼─┼─┼─┼─┼──┼──┼───┤
├─┼─┼─┼─┼─┼─┼─┼──┼──┼───┤
└─┴─┴─┴─┴─┴─┴─┴──┴──┴───┘
說明:(1) 本帳係按製品名稱列分戶明細帳。
      (2) 摘要欄按購入支出生產及銷售事項簡單扼要說明。
      (3) 購入之數登記購入欄使用之數登記支用欄結存數係按(上期結
          存+購入數-支用數=本期結存)公式計算登記。
附件八
          製藥廠商購用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製藥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第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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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品│藥用酒精(單位:公升)│本      月│備│
│    │                      │製      品│  │
│    ├──┬──┬──┬──┼──┬──┤  │
│    │上月│本月│本月│本月│生產│銷售│  │
│    │結存│購入│使用│結存│    │    │  │
│名稱│量  │量  │量  │量  │ 量 │ 量 │註│
├──┼──┼──┼──┼──┼──┼──┼─┤
├──┼──┼──┼──┼──┼──┼──┼─┤
├──┼──┼──┼──┼──┼──┼──┼─┤
├──┼──┼──┼──┼──┼──┼──┼─┤
├──┼──┼──┼──┼──┼──┼──┼─┤
├──┼──┼──┼──┼──┼──┼──┼─┤
├──┼──┼──┼──┼──┼──┼──┼─┤第
├──┼──┼──┼──┼──┼──┼──┼─┤一
├──┼──┼──┼──┼──┼──┼──┼─┤聯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第一聯留存,其餘三聯請於次月十五日前送
          本局查核,如於十五日前申購時,則於申購時送核。
          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
          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分局查核。
      (2) 藥用酒精為管制物品,務請合作,將使用情形按月填報,以便
          查核,未能按月填報者,依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處理。
製藥廠商(印)          負責人簽章
          製藥廠商購用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製藥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第  頁
┌──┬───────────┬─────┬─┐
│製品│藥用酒精(單位:公升)│本      月│備│
│    │                      │製      品│  │
│    ├──┬──┬──┬──┼──┬──┤  │
│    │上月│本月│本月│本月│生產│銷售│  │
│    │結存│購入│使用│結存│    │    │  │
│名稱│量  │量  │量  │量  │ 量 │ 量 │註│
├──┼──┼──┼──┼──┼──┼──┼─┤
├──┼──┼──┼──┼──┼──┼──┼─┤
├──┼──┼──┼──┼──┼──┼──┼─┤
├──┼──┼──┼──┼──┼──┼──┼─┤
├──┼──┼──┼──┼──┼──┼──┼─┤
├──┼──┼──┼──┼──┼──┼──┼─┤
├──┼──┼──┼──┼──┼──┼──┼─┤第
├──┼──┼──┼──┼──┼──┼──┼─┤二
├──┼──┼──┼──┼──┼──┼──┼─┤聯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第一聯留存,其餘三聯請於次月十五日前送
          本局查核,如於十五日前申購時,則於申購時送核。
          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
          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分局查核。
      (2) 藥用酒精為管制物品,務請合作,將使用情形按月填報,以便
          查核,未能按月填報者,依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處理。
製藥廠商(印)          負責人簽章
          製藥廠商購用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製藥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第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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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品│藥用酒精(單位:公升)│本      月│備│
│    │                      │製      品│  │
│    ├──┬──┬──┬──┼──┬──┤  │
│    │上月│本月│本月│本月│生產│銷售│  │
│    │結存│購入│使用│結存│    │    │  │
│名稱│量  │量  │量  │量  │ 量 │ 量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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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聯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第一聯留存,其餘三聯請於次月十五日前送
          本局查核,如於十五日前申購時,則於申購時送核。
          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
          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分局查核。
      (2) 藥用酒精為管制物品,務請合作,將使用情形按月填報,以便
          查核,未能按月填報者,依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處理。
製藥廠商(印)          負責人簽章
          製藥廠商購用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製藥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第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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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品│藥用酒精(單位:公升)│本      月│備│
│    │                      │製      品│  │
│    ├──┬──┬──┬──┼──┬──┤  │
│    │上月│本月│本月│本月│生產│銷售│  │
│    │結存│購入│使用│結存│    │    │  │
│名稱│量  │量  │量  │量  │ 量 │ 量 │註│
├──┼──┼──┼──┼──┼──┼──┼─┤
├──┼──┼──┼──┼──┼──┼──┼─┤
├──┼──┼──┼──┼──┼──┼──┼─┤
├──┼──┼──┼──┼──┼──┼──┼─┤
├──┼──┼──┼──┼──┼──┼──┼─┤
├──┼──┼──┼──┼──┼──┼──┼─┤
├──┼──┼──┼──┼──┼──┼──┼─┤第
├──┼──┼──┼──┼──┼──┼──┼─┤四
├──┼──┼──┼──┼──┼──┼──┼─┤聯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第一聯留存,其餘三聯請於次月十五日前送
          本局查核,如於十五日前申購時,則於申購時送核。
          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
          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分局查核。
      (2) 藥用酒精為管制物品,務請合作,將使用情形按月填報,以便
          查核,未能按月填報者,依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處理。
製藥廠商(印)          負責人簽章

  申購藥用酒精者之名稱、負責人、地址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私立醫院、製藥廠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換發之開
      業執照、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或有關證明文件,連同申請書向管制
      藥品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二、代售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換發之藥局執照或藥商
      許可執照影印本,送請直轄市之區衛生所或縣(市)衛生局核章後
      ,連同申請書(如附件九)及代售商許可證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
      變更登記。
附件九
藥用酒精代售商變更登記申請書
    本藥局、藥商係貴局藥用酒精代售商,經向    市(
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核准將原負責人、藥局、藥商
名稱、地址      變更為負責人、藥局、藥商名稱、地址
    檢送藥局、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背面由當地衛生局
驗章證明)及管藥酒證字    號
    藥用酒精代售商許可證各一份,敬請准予變更登記。此致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局
                              藥  名稱:
                                商
                              負責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管制藥品管理局應按月將申購瓶裝藥用酒精較多之代售商名單(如附件
  十),連同各該代售商月報表分別函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及公賣局分局,俾憑查核。
附件十
本單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三聯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管
機關及公賣局分局參考
┌───────────────────────┐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配售藥用酒精較多之代│
│售商名單                                第一聯│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
├─────┬──────┬─────┬────┤
│代售商名稱│地        址│配售數量(│備    註│
│          │            │五00公撮│        │
│          │            │瓶裝)    │        │
├─────┼──────┼─────┼────┤
├─────┼──────┼─────┼────┤
├─────┼──────┼─────┼────┤
├─────┼──────┼─────┼────┤
├─────┼──────┼─────┼────┤
├─────┼──────┼─────┼────┤
└─────┴──────┴─────┴────┘
本單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三聯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管
機關及公賣局分局參考
┌───────────────────────┐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配售藥用酒精較多之代│
│售商名單                                第二聯│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
├─────┬──────┬─────┬────┤
│代售商名稱│地        址│配售數量(│備    註│
│          │            │五00公撮│        │
│          │            │瓶裝)    │        │
├─────┼──────┼─────┼────┤
├─────┼──────┼─────┼────┤
├─────┼──────┼─────┼────┤
├─────┼──────┼─────┼────┤
├─────┼──────┼─────┼────┤
├─────┼──────┼─────┼────┤
└─────┴──────┴─────┴────┘
本單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三聯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管
機關及公賣局分局參考
┌───────────────────────┐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配售藥用酒精較多之代│
│售商名單                                第三聯│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
├─────┬──────┬─────┬────┤
│代售商名稱│地        址│配售數量(│備    註│
│          │            │五00公撮│        │
│          │            │瓶裝)    │        │
├─────┼──────┼─────┼────┤
├─────┼──────┼─────┼────┤
├─────┼──────┼─────┼────┤
├─────┼──────┼─────┼────┤
├─────┼──────┼─────┼────┤
├─────┼──────┼─────┼────┤
└─────┴──────┴─────┴────┘

  購用藥用酒精數量較多者,管制藥品管理局認為有調查其用途之必要時
  ,得會同公賣局,或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公賣局分局派員調
  查之。

  藥用酒精係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購者,應於停業、歇業或被撤銷登記時
  ,停止配售、銷售或使用。如有賸餘,應於一個月內報請管制藥品管理
  局轉請公賣局收購之。其經驗明含有異味或其他雜質者,得不予收購,
  原申購藥用酒精之人,應自備變性劑,請公賣局定期派員監視依變性酒
  精之變性方法變性後,交其自行處理。

  散裝藥用酒精,不得轉讓他人或移作他用。

  違反本辦法規定,視其情節,分別予以停止供應藥用酒精一年,或撤銷
  代售商許可證之處分。其觸犯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依刑法或其他法
  令處理。

  藥用酒精之供應提運、價款之繳交、佣金之撥付等,由管制藥品管理局
  與公賣局協商訂定,分別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有關收支並應列入
  年度預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