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醫療用酒精供應制度,以利醫藥衛生事業之發展,依臺灣省內菸
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藥用酒精之製造、供應、使用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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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藥用酒精,指經中央衛生機關檢驗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
,供醫療衛生有關之消毒、防腐、製造藥品及科學實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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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以下簡稱公賣局)負責製造,由行政院
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下簡稱管制藥品管理局)負責核配供應。
前項藥用酒精之供應,分瓶裝及散裝二種。
|
瓶裝藥用酒精由管制藥品管理局代售商經銷之。
藥局或經營藥品零售之西藥販賣業申請為前項之代售商者,應檢具藥局
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送請直轄市之區衛生所或縣(市)衛生局
核章後,連同申請書(如附件一)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許可證。
附件一
藥用酒精代售商申請書
本藥局、藥商擬申請為貴局藥用酒精代售商,並願遵守藥用酒精供應
管理辦法之規定,如有違反,願受處罰,檢送藥局、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
一份(背面由當地衛生局驗章證明),敬請核發許可證。
此致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局
藥 名稱:
商
負責人: 簽章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製藥廠商(包括動物用藥品製造者)需用散裝藥用酒精,應先填具申請
書(如附件二),檢同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及其影印本各一張,
送請管制藥品管理局登記。
附件二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
製藥廠商購用藥用酒精登記申請書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廠 商│ │地 址│ │
│名 稱│ │ │ │
├───┼───────┼───┼───────┤
│藥商許│ │負責人│ │
│可執照│ │ │ │
│或工廠│ │ │ │
│登記證│ │ │ │
│書 │ 字第 號│姓 名│ │
├───┼───────┼───┼───────┤
│藥品許│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可 證│ 字第 號│限 │至 年 月 日│
│ │ │ │止 │
├───┼───────┴───┴───────┤
│藥品許│ │
│可證展│ │
│延期限│ │
├───┼───┬──┬───┬────┬───┤
│製造名│生產計│處方│藥用酒│每月需要│銷售情│
│稱 │畫 │ │精配合│用量酒精│形 │
│ │ │ │比 例│數量(公│ │
│ │ │ │ │升) │ │
├───┼───┼──┼───┼────┼───┤
│ │ │ │ │ │ │
├───┼───┼──┼───┼────┼───┤
│製 法│ │ │ │ │ │
│ 及 │ │ │ │ │ │
│藥用酒│ │ │ │ │ │
│精用途│ │ │ │ │ │
└───┴───┴──┴───┴────┴───┘
說明:(1) 申請書所載各項非經核准,不得變更。
(2) 製品名稱產銷情形、製法及用途,請詳細填明,為日後審核各
項報表之依據。
製藥廠商(印章) 負責人簽章
|
製藥廠商經核准登記後,於每次申購散裝藥用酒精時,應填具申購單(
如附件三),送請管制藥品管理局核辦。其申購數量與登記申請書所載
不符時,應另檢同證明文件敘明原因,或重行辦理申請登記。
前項藥用酒精,應依登記申請書所載用途使用,非經核准,不得變更。
附件三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
藥用酒精申購單
────────
年 月 日
購戶名稱ˍˍˍˍˍˍˍˍ代售商字號
或購代號 ˍˍˍˍˍˍˍˍ
地 址ˍˍˍˍˍˍˍˍ電 話ˍˍˍˍˍˍˍˍ
┌─────┬────┬────┬────┬──┐
│ 製品名稱 │申購數量│配售數量│ │ │
│(此欄僅限│(公升或│(此欄由│備 註│ 函 │
│製藥廠商填│瓶) │本局填寫│ │ 索 │
│寫如不敷用│ │) │ │ 月 │
│另附清單)│ │ │ │ 報 │
├─────┼────┼────┼────┤ 表 │
├─────┼────┼────┼────┤ 請 │
├─────┼────┼────┼────┤ 註 │
├─────┼────┼────┼────┤ 明 │
├─┬───┴────┴──┬─┼────┼──┤
│機│ │負│ │ │
│關│ │ │ │ │
│團│ │責│ │ │
│體│ │ │ │ │
│印│ │人│ │ │
│信│ │ │ │ │
│關│ │簽│ │ │
│防│ │ │ │ │
│或│ │章│ │ │
│醫│ │ │ │ │
│院│ │ │ │ │
│藥│ │ │ │ │
│商│ │ │ │ │
│圖│ │ │ │ │
│記│ │ │ │ │
└─┴───────────┴─┴────┴──┘
|
醫院需用散裝藥用酒精,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四),私立醫院並應檢
送醫院開業執照影印本一張,送管制藥品管理局核准登記。每次申購,
應備函或填具申購單,送請管制藥品管理局核辦。
附件四
醫院需用藥用酒精登記申請書
本院現有病床 床,每月需用藥用酒精 公
升,並願遵守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之規定;如有違反願受處罰。檢送醫
院開業執照影印本乙份,敬請准予申購。
此致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醫院名稱
簽章
負責人姓名
年 月 日
地址: 縣 區 路
鎮 里 段 巷 號
市 鄉 街
|
開業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獸醫師、藥師或藥劑生需用瓶裝藥用酒精
者,得經由其直轄市、縣(市)公會,造具名冊(如附件五)向管制藥
品管理局申購。
附件五
公會申購藥用酒精會員名冊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公會名稱: 地址: 單位:瓶(500 公撮)第 頁
┌─────┬───┬────┬───┬───┐
│診所或藥局│執業者│執業執照│數 量│備 註│
│名 稱│姓 名│字 號│ │ │
├─────┼───┼────┼───┼───┤
├─────┼───┼────┼───┼───┤
├─────┼───┼────┼───┼───┤
├─────┼───┼────┼───┼───┤
├─────┼───┼────┼───┼───┤
├─────┼───┼────┼───┼───┤
├─────┼───┼────┼───┼───┤
├─────┼───┼────┼───┼───┤
├─────┼───┼────┼───┼───┤
├─────┼───┼────┼───┼───┤
├─────┼───┼────┼───┼───┤
└─────┴───┴────┴───┴───┘
說明:1.本名冊經公會加蓋圖記後可免行文,務請逐項填明。
2.每次造具名冊一份送本局申購。
公會圖記 理事長 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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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科學研究單位及其他有關醫療衛生機構需用散裝藥用酒精,應備
函或填具申購單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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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為醫療衛生,或實驗需用散裝藥用酒精,應由國防部指定審核
單位核轉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
前項酒精之使用,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負責監督。
|
瓶裝藥用酒精以供應代售商及第九條規定之對象為限。申請配售散裝藥
用酒精,每次應在六十公升以上,不滿六十公升者,應逕向代售商洽購
瓶裝藥用酒精。
|
代售商申購瓶裝藥用酒精,應填具申購單,載明申購數量(以打為單位
),每次不得超過五十打,每月以四次為限。但有特別原因經管制藥品
管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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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應存放於通風良好及有消防設備之場所,並須與危險性或易燃
性物品隔離,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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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售商經銷瓶裝藥用酒精應以瓶為單位,並須遵守公賣局所定之瓶裝價
格,不得將加封或黏貼於容器上之憑證、標籤開拆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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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售商經銷之瓶裝藥用酒精,不得委託他人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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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瓶裝藥用酒精在三瓶(一.五公升)以上者,代售商應登記其姓名
、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按月向管制藥品管理局報告銷售情形
時,在月報表(如附件六)內記載明白;購買者為機關、團體、醫院、
診所者,應於月報表加蓋圖記。
個人購買瓶裝藥用酒精,每次不得逾六瓶。非居住該直轄市、縣(市)
之人,每次以二瓶為限。
機關、團體、醫院、診所購買瓶裝藥用酒精十打以上者,代售商應向其
索取用途證明文件,隨同月報表送管制藥品管理局查核。
附件六
代售商經銷瓶裝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代售商名稱: 地址: 第 頁
┌─┬───┬───┬─────┬────┬─┐
│日│購主機│購主負│ │購買數量│用│
│ │關團體│責人或│地 址│單位:瓶│途│
│ │醫院或│承辦人│ │( 500公│及│
│ │診所名│身份證│ │撮) │備│
│期│稱 │號 碼│ │ │註│
├─┼───┼───┼─────┼────┼─┤
├─┼───┼───┼─────┼────┼─┤
├─┼───┼───┼─────┼────┼─┤
├─┼───┼───┼─────┼────┼─┤
├─┼───┼───┼─────┼────┼─┤
├─┼───┼───┼─────┼────┼─┤
├─┴───┼───┼─────┼────┼─┤
│上月份結存│ │本月份登記│ │ │
│ │ │購買三瓶以│ 瓶│ │
│數 量│ 瓶│上銷售總量│ │ │
├─────┼───┼─────┼────┼─┤
│本月份購入│ │本月份一次│ │ │
│ │ │購買二瓶以│ │ │
│數 量│ 瓶│下銷售總量│ 瓶│ │第
│ │ ├─────┼────┼─┤一
│ │ │本月份結存│ │ │聯
│ │ │總 量│ 瓶│ │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應於月底總結,除第一聯由代售商留存外,
其餘第三聯按月逕送本局查核。
其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送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衛生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分局追蹤查核。
(2) 凡購買瓶裝藥用酒精三瓶以上者,均請詳細登記。
代售商(印章) 負責人簽章
代售商經銷瓶裝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代售商名稱: 地址: 第 頁
┌─┬───┬───┬─────┬────┬─┐
│日│購主機│購主負│ │購買數量│用│
│ │關團體│責人或│地 址│單位:瓶│途│
│ │醫院或│承辦人│ │( 500公│及│
│ │診所名│身份證│ │撮) │備│
│期│稱 │號 碼│ │ │註│
├─┼───┼───┼─────┼────┼─┤
├─┼───┼───┼─────┼────┼─┤
├─┼───┼───┼─────┼────┼─┤
├─┼───┼───┼─────┼────┼─┤
├─┼───┼───┼─────┼────┼─┤
├─┼───┼───┼─────┼────┼─┤
├─┴───┼───┼─────┼────┼─┤
│上月份結存│ │本月份登記│ │ │
│ │ │購買三瓶以│ 瓶│ │
│數 量│ 瓶│上銷售總量│ │ │
├─────┼───┼─────┼────┼─┤
│本月份購入│ │本月份一次│ │ │
│ │ │購買二瓶以│ │ │
│數 量│ 瓶│下銷售總量│ 瓶│ │第
│ │ ├─────┼────┼─┤二
│ │ │本月份結存│ │ │聯
│ │ │總 量│ 瓶│ │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應於月底總結,除第一聯由代售商留存外,
其餘三聯按月逕送本局查核。其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
送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分局追蹤查核
。
(2) 凡購買瓶裝藥用酒精三瓶以上者,均請詳細登記。
代售商(印章) 負責人簽章
代售商經銷瓶裝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代售商名稱: 地址: 第 頁
┌─┬───┬───┬─────┬────┬─┐
│日│購主機│購主負│ │購買數量│用│
│ │關團體│責人或│地 址│單位:瓶│途│
│ │醫院或│承辦人│ │( 500公│及│
│ │診所名│身份證│ │撮) │備│
│期│稱 │號 碼│ │ │註│
├─┼───┼───┼─────┼────┼─┤
├─┼───┼───┼─────┼────┼─┤
├─┼───┼───┼─────┼────┼─┤
├─┼───┼───┼─────┼────┼─┤
├─┼───┼───┼─────┼────┼─┤
├─┼───┼───┼─────┼────┼─┤
├─┴───┼───┼─────┼────┼─┤
│上月份結存│ │本月份登記│ │ │
│ │ │購買三瓶以│ 瓶│ │
│數 量│ 瓶│上銷售總量│ │ │
├─────┼───┼─────┼────┼─┤
│本月份購入│ │本月份一次│ │ │
│ │ │購買二瓶以│ │ │
│數 量│ 瓶│下銷售總量│ 瓶│ │第
│ │ ├─────┼────┼─┤三
│ │ │本月份結存│ │ │聯
│ │ │總 量│ 瓶│ │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應於月底總結,除第一聯由代售商留存外,
其餘三聯按月逕送本局查核。其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
送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分局追蹤查核。
(2) 凡購買瓶裝藥用酒精三瓶以上者,均請詳細登記。
代售商(印章) 負責人簽章
代售商經銷瓶裝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代售商名稱: 地址: 第 頁
┌─┬───┬───┬─────┬────┬─┐
│日│購主機│購主負│ │購買數量│用│
│ │關團體│責人或│地 址│單位:瓶│途│
│ │醫院或│承辦人│ │( 500公│及│
│ │診所名│身份證│ │撮) │備│
│期│稱 │號 碼│ │ │註│
├─┼───┼───┼─────┼────┼─┤
├─┼───┼───┼─────┼────┼─┤
├─┼───┼───┼─────┼────┼─┤
├─┼───┼───┼─────┼────┼─┤
├─┼───┼───┼─────┼────┼─┤
├─┼───┼───┼─────┼────┼─┤
├─┴───┼───┼─────┼────┼─┤
│上月份結存│ │本月份登記│ │ │
│ │ │購買三瓶以│ 瓶│ │
│數 量│ 瓶│上銷售總量│ │ │
├─────┼───┼─────┼────┼─┤
│本月份購入│ │本月份一次│ │ │
│ │ │購買二瓶以│ │ │
│數 量│ 瓶│下銷售總量│ 瓶│ │第
│ │ ├─────┼────┼─┤四
│ │ │本月份結存│ │ │聯
│ │ │總 量│ 瓶│ │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應於月底總結,除第一聯由代售商留存外,
其餘三聯按月逕送本局查核。其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
送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分局追蹤查核。
(2) 凡購買瓶裝藥用酒精三瓶以上者,均請詳細登記。
代售商(印章) 負責人簽章
|
製藥廠商使用散裝藥用酒精,應備置帳冊(如附件七),覈實記載,並
按月填具月報表(如附件八)送管制藥品管理局審核。
附件七
製藥廠商購用藥用酒精明細帳
──────────────
製品名稱: 單位:公升 第 頁
┌─┬─┬─┬─┬─────┬─────┬───┐
│年│月│日│摘│ 藥用酒精 │ 生產成品 │ │
│ │ │ │要├─┬─┬─┼──┬──┤備 註│
│ │ │ │ │購│支│結│生產│銷售│ │
│ │ │ │ │入│用│存│ 量 │ 量 │ │
├─┼─┼─┼─┼─┼─┼─┼──┼──┼───┤
├─┼─┼─┼─┼─┼─┼─┼──┼──┼───┤
├─┼─┼─┼─┼─┼─┼─┼──┼──┼───┤
├─┼─┼─┼─┼─┼─┼─┼──┼──┼───┤
├─┼─┼─┼─┼─┼─┼─┼──┼──┼───┤
├─┼─┼─┼─┼─┼─┼─┼──┼──┼───┤
├─┼─┼─┼─┼─┼─┼─┼──┼──┼───┤
└─┴─┴─┴─┴─┴─┴─┴──┴──┴───┘
說明:(1) 本帳係按製品名稱列分戶明細帳。
(2) 摘要欄按購入支出生產及銷售事項簡單扼要說明。
(3) 購入之數登記購入欄使用之數登記支用欄結存數係按(上期結
存+購入數-支用數=本期結存)公式計算登記。
附件八
製藥廠商購用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製藥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第 頁
┌──┬───────────┬─────┬─┐
│製品│藥用酒精(單位:公升)│本 月│備│
│ │ │製 品│ │
│ ├──┬──┬──┬──┼──┬──┤ │
│ │上月│本月│本月│本月│生產│銷售│ │
│ │結存│購入│使用│結存│ │ │ │
│名稱│量 │量 │量 │量 │ 量 │ 量 │註│
├──┼──┼──┼──┼──┼──┼──┼─┤
├──┼──┼──┼──┼──┼──┼──┼─┤
├──┼──┼──┼──┼──┼──┼──┼─┤
├──┼──┼──┼──┼──┼──┼──┼─┤
├──┼──┼──┼──┼──┼──┼──┼─┤
├──┼──┼──┼──┼──┼──┼──┼─┤
├──┼──┼──┼──┼──┼──┼──┼─┤第
├──┼──┼──┼──┼──┼──┼──┼─┤一
├──┼──┼──┼──┼──┼──┼──┼─┤聯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第一聯留存,其餘三聯請於次月十五日前送
本局查核,如於十五日前申購時,則於申購時送核。
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
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分局查核。
(2) 藥用酒精為管制物品,務請合作,將使用情形按月填報,以便
查核,未能按月填報者,依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處理。
製藥廠商(印) 負責人簽章
製藥廠商購用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製藥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第 頁
┌──┬───────────┬─────┬─┐
│製品│藥用酒精(單位:公升)│本 月│備│
│ │ │製 品│ │
│ ├──┬──┬──┬──┼──┬──┤ │
│ │上月│本月│本月│本月│生產│銷售│ │
│ │結存│購入│使用│結存│ │ │ │
│名稱│量 │量 │量 │量 │ 量 │ 量 │註│
├──┼──┼──┼──┼──┼──┼──┼─┤
├──┼──┼──┼──┼──┼──┼──┼─┤
├──┼──┼──┼──┼──┼──┼──┼─┤
├──┼──┼──┼──┼──┼──┼──┼─┤
├──┼──┼──┼──┼──┼──┼──┼─┤
├──┼──┼──┼──┼──┼──┼──┼─┤
├──┼──┼──┼──┼──┼──┼──┼─┤第
├──┼──┼──┼──┼──┼──┼──┼─┤二
├──┼──┼──┼──┼──┼──┼──┼─┤聯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第一聯留存,其餘三聯請於次月十五日前送
本局查核,如於十五日前申購時,則於申購時送核。
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
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分局查核。
(2) 藥用酒精為管制物品,務請合作,將使用情形按月填報,以便
查核,未能按月填報者,依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處理。
製藥廠商(印) 負責人簽章
製藥廠商購用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製藥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第 頁
┌──┬───────────┬─────┬─┐
│製品│藥用酒精(單位:公升)│本 月│備│
│ │ │製 品│ │
│ ├──┬──┬──┬──┼──┬──┤ │
│ │上月│本月│本月│本月│生產│銷售│ │
│ │結存│購入│使用│結存│ │ │ │
│名稱│量 │量 │量 │量 │ 量 │ 量 │註│
├──┼──┼──┼──┼──┼──┼──┼─┤
├──┼──┼──┼──┼──┼──┼──┼─┤
├──┼──┼──┼──┼──┼──┼──┼─┤
├──┼──┼──┼──┼──┼──┼──┼─┤
├──┼──┼──┼──┼──┼──┼──┼─┤
├──┼──┼──┼──┼──┼──┼──┼─┤
├──┼──┼──┼──┼──┼──┼──┼─┤第
├──┼──┼──┼──┼──┼──┼──┼─┤三
├──┼──┼──┼──┼──┼──┼──┼─┤聯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第一聯留存,其餘三聯請於次月十五日前送
本局查核,如於十五日前申購時,則於申購時送核。
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
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分局查核。
(2) 藥用酒精為管制物品,務請合作,將使用情形按月填報,以便
查核,未能按月填報者,依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處理。
製藥廠商(印) 負責人簽章
製藥廠商購用藥用酒精月報表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製藥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第 頁
┌──┬───────────┬─────┬─┐
│製品│藥用酒精(單位:公升)│本 月│備│
│ │ │製 品│ │
│ ├──┬──┬──┬──┼──┬──┤ │
│ │上月│本月│本月│本月│生產│銷售│ │
│ │結存│購入│使用│結存│ │ │ │
│名稱│量 │量 │量 │量 │ 量 │ 量 │註│
├──┼──┼──┼──┼──┼──┼──┼─┤
├──┼──┼──┼──┼──┼──┼──┼─┤
├──┼──┼──┼──┼──┼──┼──┼─┤
├──┼──┼──┼──┼──┼──┼──┼─┤
├──┼──┼──┼──┼──┼──┼──┼─┤
├──┼──┼──┼──┼──┼──┼──┼─┤
├──┼──┼──┼──┼──┼──┼──┼─┤第
├──┼──┼──┼──┼──┼──┼──┼─┤四
├──┼──┼──┼──┼──┼──┼──┼─┤聯
└──┴──┴──┴──┴──┴──┴──┴─┘
說明:(1) 本表為一式四聯,第一聯留存,其餘三聯請於次月十五日前送
本局查核,如於十五日前申購時,則於申購時送核。
第三、四聯由本局於必要時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
管機關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分局查核。
(2) 藥用酒精為管制物品,務請合作,將使用情形按月填報,以便
查核,未能按月填報者,依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處理。
製藥廠商(印) 負責人簽章
|
申購藥用酒精者之名稱、負責人、地址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私立醫院、製藥廠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換發之開
業執照、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或有關證明文件,連同申請書向管制
藥品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二、代售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換發之藥局執照或藥商
許可執照影印本,送請直轄市之區衛生所或縣(市)衛生局核章後
,連同申請書(如附件九)及代售商許可證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
變更登記。
附件九
藥用酒精代售商變更登記申請書
本藥局、藥商係貴局藥用酒精代售商,經向 市(
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核准將原負責人、藥局、藥商
名稱、地址 變更為負責人、藥局、藥商名稱、地址
檢送藥局、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背面由當地衛生局
驗章證明)及管藥酒證字 號
藥用酒精代售商許可證各一份,敬請准予變更登記。此致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局
藥 名稱:
商
負責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管制藥品管理局應按月將申購瓶裝藥用酒精較多之代售商名單(如附件
十),連同各該代售商月報表分別函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及公賣局分局,俾憑查核。
附件十
本單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三聯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管
機關及公賣局分局參考
┌───────────────────────┐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配售藥用酒精較多之代│
│售商名單 第一聯│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
├─────┬──────┬─────┬────┤
│代售商名稱│地 址│配售數量(│備 註│
│ │ │五00公撮│ │
│ │ │瓶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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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三聯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管
機關及公賣局分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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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配售藥用酒精較多之代│
│售商名單 第二聯│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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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售商名稱│地 址│配售數量(│備 註│
│ │ │五00公撮│ │
│ │ │瓶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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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三聯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管
機關及公賣局分局參考
┌───────────────────────┐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配售藥用酒精較多之代│
│售商名單 第三聯│
│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
├─────┬──────┬─────┬────┤
│代售商名稱│地 址│配售數量(│備 註│
│ │ │五00公撮│ │
│ │ │瓶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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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用藥用酒精數量較多者,管制藥品管理局認為有調查其用途之必要時
,得會同公賣局,或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公賣局分局派員調
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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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係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購者,應於停業、歇業或被撤銷登記時
,停止配售、銷售或使用。如有賸餘,應於一個月內報請管制藥品管理
局轉請公賣局收購之。其經驗明含有異味或其他雜質者,得不予收購,
原申購藥用酒精之人,應自備變性劑,請公賣局定期派員監視依變性酒
精之變性方法變性後,交其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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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藥用酒精,不得轉讓他人或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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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規定,視其情節,分別予以停止供應藥用酒精一年,或撤銷
代售商許可證之處分。其觸犯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依刑法或其他法
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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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之供應提運、價款之繳交、佣金之撥付等,由管制藥品管理局
與公賣局協商訂定,分別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有關收支並應列入
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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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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